近日,經青島海事法院承辦法官多次電話溝通、數輪在線調解后,船員韓某順利拿到全額賠償款十余萬元。隨后,韓某向青島海事法院寄來一面繡有“救弱勢護人權合黨心順民意熱情服務勤政為民”字樣的錦旗,對法院公正高效解決他與青島某船舶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表示感謝。
事情要從去年說起。
2021年3月,韓某與青島公司簽訂船員外派合同,根據青島公司安排到香港某船舶公司所屬的一艘貨輪上擔任水手長。合同約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因受傷產生的醫療費等費用由船東負責,若發生傷殘事故,青島公司承諾由船東進行賠付。
天有不測風云。同年8月,韓某在船上工作期間摔傷,經檢查,診斷為右腳跟骨粉碎性骨折,隨后住院治療。
治療歷經1年多,期間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無人承擔。韓某多次給青島公司和香港船東打電話要求賠償,但青島公司與香港船東先是相互推諉,進而就聯系不上了。
無奈,韓某向青島海事法院對青島公司提起訴訟,并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其傷情進行司法鑒定。
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接到案件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閱卷了解案情,并電話聯系韓某和被告進行在線調解。
被告依據外派合同中關于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受傷產生的醫療費等費用由船東負責的約定,認為自己作為外派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承辦法官則根據我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第一章第四條“海員外派遵循‘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之規定,認為合同無效,被告負有對韓某在船工作期間人身安全的保障義務,其賠償責任毋庸置疑。
經溝通,被告同意鑒定機構對韓某傷情進行鑒定,并在此基礎上協調船東互保協會進行理賠。其間,承辦法官多次主動打電話聯系韓某,了解鑒定進展情況,積極推動鑒定程序順利進行。
傷情鑒定結論作出后,船東互保協會表示,根據保賠條款,被告實際履行賠償責任后才能賠付,而被告又以無力履行為由拒賠,調解工作一時陷入僵局。
為推進糾紛盡快解決,承辦法官向韓某了解了涉案船舶目前動態,得知該船經常靠泊寧波港裝卸貨物后,馬上打電話給被告,告知其在一周內想辦法籌集款項履行賠償責任,否則法院可以根據韓某的申請扣押涉案船舶。此時,被告終于意識到案件的利害關系和不履行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當即承諾一周內履行。至此,在承辦法官的積極推動下,身在家中的韓某足不出戶,便收到了全額賠償款。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2年11月27日,薛穩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