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是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的標志,是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安全需要的必然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反復強調要堅持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準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從嚴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關聯犯罪,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2.2萬余件,判處罪犯3.5萬余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堅強有力,取得顯著成效。
堅持依法從嚴,突出打擊重點
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嚴肅追究事故責任的決策部署,堅持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依法從嚴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的司法解釋確定了行為導致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重傷3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即可入罪的定罪標準,對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形成強大法律威懾。人民法院始終保持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2021年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數量和判處罪犯數量分別比2013年增加28%和47%,充分體現加大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懲處力度的堅定決心。
人民法院始終將依法從嚴懲處造成群死群傷、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特大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作為重中之重。黨的十八大以來,天津、江蘇、福建等地人民法院相繼審結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江蘇響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案、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系列案等重大案件,一批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和相關中介組織人員、失職瀆職國家公職人員被判處重刑。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關鍵崗位關鍵責任人依法判處重刑,通過司法裁判推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堅持源頭防范的要求,充分運用刑事手段,依法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危險作業罪等罪名懲治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從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到2022年10月,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危險作業犯罪案件1455件,判處危險作業罪犯2235人,有力推動安全風險隱患及時消除,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完善懲處規范,統一裁判標準
為有效解決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關聯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確保依法從嚴懲處原則落實到位,最高人民法院持續開展調研,不斷總結審判經驗,先后制定出臺多個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2015年12月,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有關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刑事政策把握等問題,為各級司法機關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標準。
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出臺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多次下發專門通知,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和具體工作要求。特別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裁判標準不明確、適用范圍過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準確把握、嚴格控制此類案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2021年,全國法院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比例比2013年下降17個百分點。人民法院審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案件裁判結果的滿意度顯著提高。
延伸司法職能,形成工作合力
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方協調配合、共同發力。人民法院在做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審判工作的同時,始終注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積極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協調溝通,推動建立安全生產執法辦案銜接體制機制,于2019年4月聯合出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對安全生產違法犯罪案件移送以及各部門間協作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確保程序銜接順暢高效。
人民法院把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作為司法為民的具體舉措和重要抓手,不斷豐富工作形式,加強法治宣傳,加大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力度。堅持司法公開、陽光司法,依法公開裁判結果,及時將裁判文書送達犯罪分子原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確保黨紀政務處分落實到位。湖南等地高級人民法院與紀檢監察、應急管理等部門聯合印發文件,規范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裁判文書送達程序。人民法院還充分發揮司法建議的積極作用,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消除安全風險隱患,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維護生產安全,人民法院責無旁貸。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嚴格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助力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形勢根本好轉,以更優履職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孫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