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1月24日,楊某某駕駛無號牌兩輪電動車,行駛至某路口時,看到紅燈遂緊急制動,因雨天路滑,造成電動車側翻,楊某某被甩出并摔倒在路口,正遇黎某某駕駛有牌三輪載貨摩托車正常左轉進入路口,左后輪碾壓了楊某某的左手,造成楊某某受傷。此事故的發生超出當事人可預料的范圍,被交警認定為意外事故,黎某某在此事故中無違法行為。楊某某受傷后去醫院就診,病歷資料載明:入院時患者訴稱,因雨天路滑導致電動車側翻,摔倒時左手著地,同時后方三輪車經過從左肘關節處壓過。入院診斷為:左手拇指伸指肌腱止點撕脫骨折;左手拇指末節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累及關節面;左手、肘關節軟組織挫傷等。楊某某認為左手拇指骨折系黎某某駕車碾壓左手肘關節所致,黎某某應對其左手拇指受傷承擔責任,起訴要求其支付醫療費等。
【分歧】
本案中,黎某某僅碾壓楊某某左手手肘,應否對手肘以外的左手拇指受傷承擔責任,存在以下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黎某某應承擔責任。本案交通事故屬意外事故,黎某某在此事故中無違法行為,但黎某某駕車碾壓楊某某的左手是事實,因交通事故發生在一瞬間,當事人的記憶不一定認知準確,楊某某左手拇指骨折與黎某某的駕車碾壓具有一定的因果可能性,黎某某雖無過錯,但依據公平責任應對楊某某的受害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黎某某不承擔責任。適用公平責任的重要條件是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楊某某突然摔倒且左手著地在先,自認被碾壓部位為手肘,其主張左手拇指骨折系碾壓手肘牽拉所致也違背醫學常識,其拇指骨折系自己摔傷更具高度可能性,故其受傷的后果應自行承擔。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意外事故情形可適用公平責任。公平責任是在過錯責任以外獨立發展出來的衡平機制,能夠填補侵權規則責任體系的漏洞。民法典實施以前,意外事故情形可適用公平責任。民法典實施以后,為避免適用范圍不當擴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嚴格限制公平責任的適用范圍。在分擔損失中應當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則和理念,民法典第六條對公平責任有明確規定,以公平原則為指引和遵循,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過錯但如果不分擔會顯失公平的案件中,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意外事故情形符合上述說理,可適用公平責任。
2.公平責任適用要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公平責任最重要的正當性基礎。因果關系具有二重意義,過濾無關原因,使行為人為且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以貫徹自己責任原則,避免承擔過多責任,合理截取因果關系鏈條,控制責任范圍,維護行為自由。就其判定,通說采相當因果關系說,分兩步確定因果關系,包括“條件關系”和“相當關系”。第一步為事實上因果關系判斷即條件關系,采用的是“如果無此行為,則必不產生損害”的檢驗方式。第二步為法律上因果關系的判斷即相當關系,就某客觀事實,根據知識、經驗法則判斷,是否通常都會發生同樣的損害結果。本案中,黎某某行為與楊某某受傷之間具有條件關系無疑,黎某某的駕車碾壓行為有可能導致楊某某左手拇指受傷,但是否有相當關系則存疑,因黎某某行為直接侵害的部位并非楊某某的左手拇指,且楊某某有先前摔倒的行為。
3.因果關系可以適用經驗法則進行推定。原告起訴被告要求承擔公平責任,應對構成公平責任的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由于因果關系判定的復雜性,往往原、被告各執一詞,從現有事實上難以進行認定,往往需要法官運用經驗法則來發現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運用經驗法則有助于法官認定事實,實現訴訟程序效益原則,緩解某些事實證明上的困難,但應在裁判文書進行心證公開。本案中,楊某某左手肘關節的傷情僅為軟組織挫傷,傷情輕微,不可能導致手指骨折,其主張左手拇指骨折系碾壓手肘牽拉所致違背醫學常識,自己摔傷則更具高度可能性。故黎某某不應對楊某某左手拇指受傷承擔責任。
(作者單位: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