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陳月飛
1月19日,省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這部經全體省人大代表審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基本醫保應保盡保的全面性,強化醫療救助的兜底性,注重基本醫保基金運行的可持續性,提升醫療保障公共服務的便捷性,增強醫療保障監督管理的剛性,增進醫保、醫療、醫藥發展的協同性,在還沒有專門上位法的情況下,努力使條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著力維護參保群眾權益,為解除全體人民疾病醫療后顧之憂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吸納民意,切實維護群眾醫保權益
《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之所以需要全體省人大代表審議通過,是因為醫療保障作為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制度安排,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關全體江蘇人民的切身利益。
“為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構建符合江蘇實際、具有江蘇特色的醫療保障法規制度,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制定醫療保障條例非常及時、很有必要。”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侯學元表示,這一針對群眾急難愁盼的民生立法,基于醫療保障工作面臨的形勢。我省已建立起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覆蓋城鄉各類人群、制度基本健全、待遇水平穩步增長、公共服務持續優化的醫療保障體系。但是20多年來,醫療保障工作主要是以政策性文件為主導推動的,制度統一性公平性有所欠缺,各方主體權利義務責任還不夠明確,存在政策碎片化現象,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日益凸顯,與推進醫保高質量發展、醫保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還不相適應,也與滿足人民群眾高品質醫療保障需求存在差距,亟須通過立法對醫療保障制度體系予以法治化規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明確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
“這些亟須通過立法從制度上根本予以解決,并拿出更多惠民生、暖民心的舉措,提升醫療保障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周鐵根表示,條例以維護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合法權益為基本取向,在具體條款中體現便民利民,運用法治方式為群眾辦實事,解決人民群眾看病就醫“最后一公里”的問題,努力實現方便群眾、造福群眾的立法目的,使醫保立法真正惠及人民群眾。
這一基本取向突出體現在立法全過程。在提交全體新一屆人大代表審議前,條例草案文本廣泛征求專家學者、相關部門、單位意見,聽取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代表、醫藥行業從業人員和參保人員等方面意見,先后接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省人大機關民意征集辦公室還通過調查問卷等形式廣泛征集群眾關心的醫療保障問題和建議,共收到意見建議1681條。調研顯示,此次立法與群眾期盼較為契合。如部分網約車司機、外賣員、快遞員就在征集中對立法表示了歡迎,認為條例有關規定為居住證持有人參加居住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供了法律依據。
黨的十九大后,國家專門成立醫療保障部門,旨在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更好解除人民群眾疾病醫療后顧之憂。當前,我省醫保事業改革發展已進入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階段,全省參保人數超過8000萬人,“兩定機構”超過4.5萬家,醫保基金年收入超過2000億元,支出超過1900億元。“近年來,我省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在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加強管理、優化服務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群眾醫藥負擔大幅減輕,醫保基金安全得到有力維護,參保群眾獲得感明顯增強。但是,適應醫保高質量發展新要求,推進醫保治理體系和治理現代化,亟待通過法治化途徑加以解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趙建陽表示,此次立法以完善統一規范的醫療保障制度為重點內容,著眼于推進制度的統一性、系統性建設,著眼于推動醫保改革成果、政策規范的相互銜接,為改革持續推進和體制機制創新提供法治保障。
更可持續,為醫保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表決通過的條例,突出醫療保障事業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范、可持續的原則。
全民醫保的指向更加明確。為積極推動基本醫保全覆蓋,條例規定了公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用人單位、職工和居民應當依法繳納基本醫保費。省醫保局局長周英表示,這為鞏固拓展我省現有98.5%基本醫保參保率,并持續擴大基本醫保覆蓋面提供了法治保障。
條例還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保。記者了解到,實際征繳過程中,我省規定繳費費率降低1個百分點,起到激勵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作用,可以讓更多參保群眾享受更高水平的醫療保障,這也有助于不斷優化基本醫保參保結構。
如何“可持續”是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立法調研座談會中,眾多專家學者和不同參保群體代表紛紛就此建言獻策。為保障醫療保障基金穩健運行,條例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加快推進省級統籌,逐步實現繳費費率、繳費標準和保障待遇等全省統一——這意味著未來醫保基金互助共濟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更強。
同時,條例設置多項措施管控風險:一是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風險預警、風險管控和重大風險應對機制;二是規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以及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三是明確了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具體情形。
更加公平,讓群眾享受更可及的醫保待遇
條例明確,我省建立健全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大病醫療保險為補充,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慈善醫療救助、醫療互助等其他醫療保障協調發展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對此,條例做出相應規定:
首先,條例規范了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內容,明確繳費要求以及待遇標準。本著讓更多群眾享受醫保待遇的原則,條例進一步放寬了條件。例如,職工自用人單位為其足額繳納職工醫保費到賬的次日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非集中繳費期、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職工醫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由國家規定的不超過6個月縮短為不超過2個月。特別是,條例還明確新生兒、醫療救助對象等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免除待遇享受等待期,參保后即時享受待遇。
此次立法還統一退休人員待遇享受條件。條例規定,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參加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男性滿25年、女性滿20年,即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保待遇。周英表示,“該條在全省范圍內統一了退休人員繳費年限,不但取消了連續繳費年限的限定,而且包含了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放寬了累計繳費年限的計算標準,更好地保障職工退休后享受醫保待遇的權益。”
條例還規定了大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和模式,明確了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和救助標準,并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困境兒童等救助對象予以全額資助參保。條例還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這些規定,進一步筑牢群眾的醫療保障防線,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條例還要求完善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包括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積極發展商業醫療保險,支持醫療互助有序規范發展,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建立健全重大緊急情況下醫療救治的醫保支付政策以及費用保障機制,實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記者注意到,此次立法也考慮到了重大緊急情況下的醫療救治費用保障問題。條例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突發疫情等重大緊急情況下醫療救治的醫保支付政策以及費用保障機制,統籌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公共衛生服務資金,適應重大突發疫情情況下先行救治患者的需要。
更優服務,持續提升參保群眾獲得感
群眾對醫保的獲得感和滿意度既基于醫保政策,又與醫保公共服務息息相關。條例圍繞基本醫保跨統籌區跨制度參保的轉移接續、異地就醫等群眾高頻辦理事項,專章對醫保公共服務作出規定。
條例聚焦“統一標準”“一站式”“一單制”等關鍵詞,明確優化醫保公共服務若干舉措,如,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實行全省統一的醫療保障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指南;要求在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設立醫療保障服務窗口,提供參保登記、權益查詢、待遇支付、轉移接續等一站式醫療保障公共服務;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相銜接的醫療費用一單制直接結算機制。
條例還規定,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就業時,省內各統籌區互認并累計計算繳費年限;城鄉居民醫保轉為職工基本醫保的,城鄉居民醫保的繳費年限可以通過補差或折算的辦法與職工醫保合并計算。這為各統籌地區制定具體轉移接續辦法預留了政策空間,保障了參保人員跨統籌區跨制度參保的合法權益。
優化“異地就醫”是條例立法民意征集中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這一關鍵詞在調查中共被提及2345次。對此,條例予以積極回應,要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優化服務,落實異地就醫結算,并在具體規定上進一步簡化異地就醫備案手續,通過推進承諾制備案、多地備案,擴展定點機構數量等方式,深化異地就醫服務內涵,擴大異地就醫結算范圍。
更加精準,讓群眾充分享受醫保改革紅利
1月18日,國家醫保局相關負責同志表示,2022年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順利結束,此次調整共有111個藥品新增進入目錄。每次國家醫保談判都備受群眾關注,群眾期盼更多的新藥、好藥納入醫保目錄。
如何讓醫保改革發展成果落實落細到“最后一公里”,最大程度讓群眾享受到改革紅利,條例進行了系統制度設計。如,條例規定,國家藥品目錄發布后,定點醫院應當在一個月內按需將國家談判藥品納入采購目錄范圍,實現“應采盡采”,讓群眾用得上能報銷更多的好藥新藥。條例還有更多提升人民群眾用藥可及性的規定,如要求建立全省統一電子處方流轉平臺,實現參保人就診、定點醫院開方上傳、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結算等環節互聯互通,著力提升群眾用藥可及性便捷性,讓醫保藥品惠及更多參保患者。
條例還圍繞醫保支付、藥品醫用耗材招采使用等,結合省情實際,作出具體規定。如,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管理下按病種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醫保支付方式,建立健全支付方式考核評估、監測機制。根據有關立法建議,條例列入了支持和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探索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的條款。條例還要求建立健全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全省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監管平臺。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醫保基金監管問題,此次立法不僅細化了醫療保障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而且對監督檢查做了多方面制度設計,一方面健全完善了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機制,要求加強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另一方面規定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建立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機制,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還規定了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明確定點醫藥機構配合檢查的義務。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要求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將醫療保障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