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推進文化自信自強,鑄就社會主義文化新輝煌”“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江南文化源遠流長、底蘊豐厚,是中華傳統文化的特殊標識,也是世界感知中國的重要窗口。近日,為進一步激發文化創意活力,助力江南文化傳承創新,蘇州知識產權法庭對涉江南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進行了梳理。當古典的雋永被先鋒地表達,發源興盛于農耕文明的江南文化,何以在當下全球化、信息化的進程中,發揮超越時空的更大價值?何以在數字化、產業化的浸潤中,不斷迸發新的活力?答案就藏在這些“江南案例”里。
蘇式園林變身拼接玩具 牽動著作權“公私之爭”
【案情簡介】
蘇州是首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也是江南園林文化的典型代表,擁有眾多古典私家園林,城內著名的拙政園、留園、獅子林等均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是中華園林文化的翹楚。隨著互聯網發展和DIY玩具流行,蘇州園林里的建筑也逐漸走入DIY拼接模型領域,成為園林建筑文化玩家們手中的新寵,不同廠商爭相生產銷售此類玩具,促進了古典建筑園林文化的推廣,也催生了著作權保護方面的新型法律問題。
小木匠公司成立已十多年,一直從事模型玩具研發、設計和銷售。最近幾年,該公司參照拙政園相應景觀,制作了綠漪亭、梧竹幽居、繡綺亭、天泉閣、荷風四面亭、芙蓉榭、玲瓏館等建筑拼接玩具,并陸續通過公司運營的新浪博客賬號將其搭建過程及搭建好的建筑模型予以發表,并將搭建安裝示意圖及文字說明、刀線圖及拼裝好的模型圖片等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同時,公司亦在淘寶店鋪銷售古建筑微縮木質模型拼接玩具。
2021年,小木匠公司經調查發現,被告義烏某模型公司在淘寶店鋪銷售與其作品相同或類似的產品,于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其涉園林建筑造型的美術作品著作權,并賠償經濟損失。被告公司認為,原告登記的園林模型是對拙政園內屬于公有領域中相應園林建筑的復制,不具有獨創性。
【法院裁判】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綠漪亭等搭建好的園林建筑造型與現實中存在于拙政園中的相應園林建筑基本一致,即便在掛落圖樣、山墻圖案、牌匾位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但這些細微改變不足以在原作品基礎上產生新的作品,因此,原告主張的園林建筑造型仍屬于對現有園林相應建筑的復制,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可保護的新作品。
至于原告主張的玲瓏館造型在現有園林建筑的基礎上對于門窗布局等作出了一定的改變,法院認為此舉體現了其獨特的設計風格,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刀線圖、安裝示意圖等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圖形作品,文字說明的部分內容構成文字作品,效果圖構成美術作品。原告已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銷售記錄、發表頁面等證據,在被告未提供充分反證的情況下,可認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并有權主張相關著作權,且被告具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經庭審比對,被告銷售的亭子甲產品中包含的安裝圖紙中所印的效果圖,與原告登記的玲瓏館效果圖基本一致,構成對該作品的侵犯;被告銷售的亭子乙產品中的部分拼接件板材刀線圖案與原告登記的芙蓉榭相關刀線圖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未經原告授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對相應作品的發行權,應當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建筑拼接類玩具的作品屬性認定屬于著作權領域中較為新型的問題,實踐中仍未有統一裁判標準,本案裁判對此作出了有益探索,澄清了模型作品的認定標準,劃清了著作權私權與公有領域的界限。兩項裁判觀點值得注意:一是模型作品的認定仍是基于獨創性的表達,即便其某個部位被認定不構成作品,但不影響就其他構成作品的部分主張著作權。二是通過對建筑拼接玩具予以分解,厘清刀線圖、安裝示意圖、拼接立體模型等各組成部分的不同著作權屬性,并據此審查上述各組成部分能否構成作品并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本案裁判探索了傳統文化資源和新型文化產品的司法保護路徑,對于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古典園林建筑文化的推廣、傳承和再創作具有積極推動作用,其審理思路和裁判標準對于類案處理具有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
昆曲臉譜衍生動漫周邊 探尋“再創作”平衡點
【案情簡介】
李某園、趙某岐、蘇某等系戲曲人物動漫作品的作者,趙某岐、蘇某授權李某園獨占性使用其創作的作品。李某園通過其設立的公司將相關動漫人物作品制作成磁性貼系列產品進行銷售。東陽某公司在其開設的網店內使用了與前述戲曲動漫人物實質性相似的人物圖片。李某園訴至法院認為,東陽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應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法院裁判】
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戲曲系在表演、音樂、唱腔、臉譜、服飾等方面,經過藝人群體長期舞臺實踐所形成的中國傳統文化藝術,戲曲中的特定歷史人物雖在扮相、動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規范,但仍可以以此為戲曲元素進行新的作品的創作。
本案中,涉案戲曲人物形象系由作者通過繪畫等技術對線條與色彩的綜合運用繪制而成,加入了作者自身對于不同戲曲人物性格和情節場景的獨特理解,在遵循傳統人物造型的基礎上,通過變形、象征、卡通化等方式,使人物造型以更加鮮活可愛和親切的形象進行展現,構成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屬于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受到法律保護。同理,涉案京劇臉譜形象亦是融入了作者對特定歷史人物性格的獨特理解,從人物五官部位出發,通過夸張、美化、象征等手法,展現出作者“寓褒貶、分善惡”的創作意圖,亦具有獨創性,屬于美術作品,受到法律保護。綜合涉案作品的獨創性程度及傳統文化保護等因素,法院判令東陽某公司停止侵權并酌情賠償5182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對特定昆曲戲曲人物的再創作的保護。本案中,作者通過變形、象征、卡通化等手法,使戲曲人物造型以更加鮮活可愛和親切的形象展現出來,賦予了傳統戲曲文化新的生機。通過該案的審理,法院明確了此類傳統藝術文化再創作的作品具有著作權,體現了司法對于昆曲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新時代煥發活力的支持與保障作用。
玉雕“撞臉”四大美女 創新需兼顧傳承與保護
【案情簡介】
《天工開物》有言,“良玉雖集京師,工巧則推蘇郡”。“蘇作”玉雕,蘇州一塊響當當的牌子。歷史上,以碾玉妙手聞名朝野的陸子岡,用精美玉料和高超技法,將印章、書法、繪畫藝術融入玉雕創作,有“吳中絕技”之譽。如今,以古代四大美女為對象的系列玉雕作品,卻因與畫家的一幅繪畫作品“撞臉”而被起訴。
“在芭蕉樹下、假山石旁,一名女子跪拜于香爐前……”本案原告系知名畫家,涉案繪畫作品早在2008年就被收入天津楊柳青畫社出版的畫集中。本案被告李某是玉雕大師。2020年底,李某以四大美女為原型的玉雕作品斬獲行業比賽大獎并參加了相應展覽。原告知曉后認為被告的玉雕作品擅自裁切修改使用了其畫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作出相應賠償。
【法院裁判】
一審期間,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畫作和玉雕進行了詳細對比,從芭蕉樹及樹下的假山石形狀,到女子的跪姿、發型、衣著線條,甚至假山石及欄桿、竹葉的形狀以及女子手持的燃香和煙柱都一一進行了比對。
訴訟過程中,被告提出了四大美女相關題材屬于公共領域享有,創作元素來源于歷史記載與前人古畫題材,并非原創的主張。法院認為,被告該觀點混淆了題材與表達的關系。四大美女相關題材確系公有領域的題材,任何人都可以基于該題材進行創作,著作權法旨在保護獨創性的表達,只要創作的表達形式具有獨創性,則依據該素材所完成的作品都各自享有著作權。原告畫作是基于原告對于貂蟬拜月的畫面想象、布局思考而形成的具體化表達,具有獨創性,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玉雕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國最古老的雕刻品種之一。要把玉石雕制成精美工藝品,需要經過選料、剝皮、設計、粗雕、細雕、修整和拋光等繁復工序,盡管有的玉雕以畫作作為底稿,但經過平面到立體,融入了玉雕工藝師雕工改編,已經形成新的表達。因此被告李某制作玉雕并非簡單復制原告的畫作,而是屬于藝術再創作行為,其實質上是對原告畫作的改編,并非侵犯原告復制權的行為。但被告將原告的繪畫作品改編成玉雕作品,事先未獲得原告許可,且并未向原告支付報酬,侵犯了原告對其畫作的改編權,于是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0萬余元。
【典型意義】
此案上訴后,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蔡紹剛擔任審判長,依法審結了這起涉玉雕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本案一審裁判依法認定玉雕再創作作品侵犯原畫作改編權而非復制權,延續了此前蘇繡繡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確立的手工藝人再創作行為屬于形成新作品的改編行為的裁判理念,依法保護原畫作著作權的同時充分肯定了再創作作者所付出的智力勞動,鑒于雙方除涉案作品外還涉及系列玉雕作品的相同爭議,本案二審在釋法明理的基礎上組織雙方就已訴及未訴爭議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雙方握手言和的結果,有利于在兼顧原作品權利人和手工藝人利益訴求的同時,推動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依法審結本案后,蘇州中院緊扣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目標,積極調研走訪刺繡、木雕、紡織博物館等代表性企業及傳承人并召開傳統文化保護研討會,主動聽取社會各界對于傳統文化保護的需求和意見建議。
司法觀察
知產保護煥發江南文化活力
從蘇繡到玉雕,傳統文化創新發展,其借用、化用的靈感和創作來源往往是其他類優質的文化藝術作品。如何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厘定這些“用”的權利邊界,蘇州知識產權法庭以專業化審判給出了答案。在保護底稿等權利人智力成果的同時,對玉雕、蘇繡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鼓勵、支持和保護應該是傳統文化知產保護的方向。
“不到園林,怎知春色如許”,婉轉流麗的昆曲唱腔縈繞在園林古建筑雕梁畫棟間。悠遠綿長的文化脈絡中,非遺曾遵循自身的步伐與節奏,嬗遞傳承。如今,面對數字化浪潮的洗練,非遺資源也是炙手可熱的項目資源,在“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的發展道路上,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愈發不可或缺。
小橋流水、粉墻黛瓦、魚米茶桑、書香綿綿、弦歌不輟……江南文化與蘇樣蘇意參互成文,與蘇工蘇作合而見義。傳統有限,未來無限。新時代的江南文化,不僅要回望經典和古典的江南,還要展示當代和發展的江南;不僅要傳承特色的器物文化,還要逐浪數字化的產業浪潮。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生動視角,為江南文化賦能添彩,不斷豐富蘇州在世人眼中的“最江南”形象,蘇州知識產權法庭一直在行動。(趙曉青 胡 亮 艾家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