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發布“關于優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相關規定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支持符合條件的購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減輕居民購房前期資金周轉壓力。
根據實施細則,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以下簡稱“購房職工”)購買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可以與開發企業簽訂協議,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作為購房前期資金。
辦理流程為:購房職工線上或線下查詢打印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購房職工攜帶《商品房認購協議》、身份證件原件(電子證照)、婚姻狀況材料原件(電子證照)及《委托書》,到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對購房職工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提取條件的,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核登記,并打印《公積金提取受理回執》。購房職工憑《公積金提取受理回執》與開發企業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現售商品房,開發企業應及時會同購房職工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開發企業憑購房職工的《公積金提取受理回執》《承諾書》和《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已登記備案的《現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到購房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記賬手續。對預售商品房將提取的資金轉入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對現售商品房將提取的資金轉入開發企業收款賬戶。開發企業應在住房公積金劃轉后及時辦理《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完成備案手續后,由市房產局按資金監管要求撥付資金。
購買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購房職工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可以與賣方簽訂協議,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作為購房前期資金。
購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為截至《商品房認購協議》或《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日期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過認購協議或買賣合同約定的購房前期資金。
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