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行政審判監督支持職能,發揮府院聯動機制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實現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良性互動、聯動共治,對推進新征程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促進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意義重大。
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法治政府建設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支撐,直接影響全面依法治國的成效,事關法治中國建設的全局。增強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持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必須進行有重點的率先突破。強化行政審判監督支持職能,發揮府院聯動機制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實現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良性互動、聯動共治,對推進新征程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促進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意義重大。
人民法院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將行政審判工作放在服務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格局中謀劃推進,充分發揮行政審判在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續推進府院聯動常態化,推動行政機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執法、保障政府在法治軌道上依法執政決策、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和法治中國建設貢獻司法力量。
一、樹立正確理念,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服務法治政府建設、扎實推進依法行政是行政審判工作的重要職能。隨著社會發展和法律、政策的調整,行政審判理念從“監督糾錯”“恪守法律判斷”向“監督支持并重”“實現依法治理”轉變。人民法院必須強化政治責任,樹牢大局意識,更加注重行政審判助推依法行政、防范重大風險、維護安全穩定的延伸效果。一是正確審慎行使合理性審查權,準確適用比例原則,尊重行政機關的首次判斷權,尊重行政機關基于自身業務優勢所作出的正確認定和合理裁量。嚴格慎用對規范性文件的一并審查權,在幫助提升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的同時,盡量避免對行政機關的普遍執法造成沖擊。二是充分發揮行政審判大數據作用,定期向行政機關及其上級機關通報行政負責人出庭率、行政機關敗訴率、敗訴后糾正糾偏情況、自動履行生效判決情況等,并提出司法建議,共同推進行政執法標準化、規范化、合理化。三是強化司法職能前移,積極開展行政風險防范預警、主動參與決策風險評估,定期梳理排查行政訴訟案件高發領域和矛盾突出領域,會同行政機關開展聯合調研,對行政執法中的普遍性、傾向性、趨勢性問題提出預警和治理建議,助推行政決策更加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嚴格公正司法,促進“官”民和諧關系。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行政審判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免受違法行政行為侵害的最終救濟制度,直接關系到公平正義的實現與社會的長期穩定。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必須嚴格公正司法,正確處理監督行政權力與保障公民權利的關系,對行政權力的監督要更有效,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要更有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對行政審判和行政執法的信任和信心。對于屬于法院受理范圍但起訴不規范的,主動向行政相對人進行釋明,幫助其正確行使訴權;對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應從司法視角向行政相對人解釋法律政策,促使其自覺接受行政管理;對于違反法定程序、侵害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行政行為,嚴守公正底線,依法監督糾正;對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向相對人做好釋法說理,引導其通過正確的途徑救濟權利,提出合法合理訴求。
三、深化訴源治理,聯動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妥善處理各類行政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協力構建銜接順暢、協調有序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協同推進行政爭議訴源治理,將絕大多數行政爭議在初始階段和行政程序中得到實質性解決。一是探索建立行政爭議調解聯動機制。法院不僅要支持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復議程序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要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指導運用“2(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N(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模式,化解行政復議過程中的行政爭議。加強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與行業調解組織、訴前調解組織的聯動配合,發揮各自專業優勢推動化解糾紛,形成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二是推進行政爭議化解平臺實質化運作。法院要將平臺化解貫穿行政訴訟始終,進一步完善平臺受案范圍、工作規程、結果運用等制度建設,推動平臺運行更加規范、順暢。加強調解員的選聘和錄用,充分吸納各行業、各領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入駐平臺,利用其行政職能優勢,形成調解合力。
四、抓住關鍵環節,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效果。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環節,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建設法治政府要充分發揮“關鍵少數”的重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案件范圍和負責人的出庭應訴義務,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帶頭履行法定義務,體現的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態度和擔當。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做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通知和保障工作,提升行政訴訟庭審效率和質量,加大庭前釋法和訴中調解力度,力爭將大多數行政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同時要運用好府院聯動機制,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聯絡,選取典型案件,定期組織負責人出庭觀摩庭審活動,開展出庭應訴工作專題授課培訓,提升負責人出庭應訴水平和出庭效果。
五、強化科技賦能,提升服務法治政府建設效能。
人民法院要堅持守正創新,用好科技新工具新思維,推動府院聯動數字化,最大限度激活府院聯動效能,更好地適應建設法治國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要積極推進大數據一體化平臺建設,構建政府、法院無障礙溝通的多維度信息渠道,打破府院交流信息屏障。推動法院與公安機關、人社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市場監管局等單位建立“點對點”網絡對接,通過信息數據聯通共享,實現案件信息查詢、財產查控更加便捷精準,執法辦案工作更加高效。要充分發揮“數助決策”作用,加強對司法大數據的歸集、管理和分析,定期梳理影響誠信社會體系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營造、金融領域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問題,研判其中反映的社會治理、經濟發展、民生保障等態勢,及時向黨委政府、各行業領域發出預警和司法建議,以更好化解矛盾、防范風險、共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