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戴某系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某小區(qū)業(yè)主,其居室、廚房與某健身房的經營場所相鄰。該健身房出于宣傳需要,在戴某所在樓的外墻安裝了帶燈廣告牌,每晚準時開啟。該廣告牌燈光刺眼,通過窗戶對戴某居室造成明顯影響。戴某稱,廣告牌燈光使其難以安睡,并導致其房屋外蚊蟲數(shù)量激增,對其日常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不堪其擾的戴某將健身房訴至法院。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健身房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外墻設置廣告牌,本無過錯。但由于該廣告牌與戴某房屋距離很近,中間無任何遮擋物,健身房廣告牌的燈光能射入周邊居民的居室內,足以改變居室內人們夜間休息時通常習慣的暗光環(huán)境,且超出了一般公眾普遍可忍受的程度。健身房并未通過采取遮擋等必要的措施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光污染程度較為明顯。在此情況下,法院判決,健身房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拆除設置在戴某房屋外的廣告牌。
【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法院的判決在平衡雙方權利的基礎上,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準確地劃分了權利行使的邊界,倡導相鄰權利人在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限度內行使權利,對人民群眾處理相鄰關系具有良好的啟示意義。
法官表示,相鄰權利人行為自由應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界限。本案中,戴某的房屋與健身房毗鄰,當健身房的廣告牌影響到戴某的日常生活時,從物權的角度來看,屬于相鄰關系糾紛。在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時,司法天平必須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在自由與限制之間尋找精準刻度。
(記者魏哲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