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再遇到需要特殊制作的產品訂單,都會簽訂書面合同,對交付期限、各環節的驗收細節作出明確規定。非常感謝檢察機關所做的一切,不僅化解了糾紛,也讓我們發現了公司經營中存在的問題?!苯眨K省蘇州市虎丘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對一起民事監督案件進行回訪時,A公司負責人感慨地說。
溝通不暢生嫌隙 合作伙伴對簿公堂
這是一起案涉金額不到一萬元的買賣合同糾紛。A公司和B公司是多年商業合作伙伴。2019年11月,B公司向A公司采購導光柱,因該導光柱系“非標產品”(不按照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規格制造,需要根據用途另行設計制造),生產過程中需要用到特制模具。為此,在下導光柱訂單前,B公司下了模具的采購單并分兩期支付了模具款。因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未訂立正式合同,通常采用郵件、電話方式臨時溝通,導致對交貨期限各執一詞:B公司作為中間商,為滿足終端客戶C公司的要求,經常下臨時性的緊急訂單。A公司認為因生產流程等客觀條件受限,無法滿足B公司對時間的急迫要求,只能滿足報價單上事先約定的交貨期。雙方的矛盾在第三批導光柱交易中一觸即發——因A公司交貨晚于B公司終端客戶C公司的要求,導致C公司產生了額外組裝費用,C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這部分費用;B公司認為應由A公司承擔責任,要求其在應付貨款中抵扣;A公司認為,自己從未同意B公司自定的交貨期,雙方應遵循前期約定的交貨時間,自己并無過錯,拒絕抵扣相關費用,B公司由此拖延支付貨款。
2021年4月30日,A公司將B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未付貨款5432元,后經法院調解后貨款支付到位。此后不久,B公司稱,為滿足C公司的訂單需求,要將模具移回B公司廠房自主生產導光柱,并通過郵件、律師函與A公司溝通,但A公司均不予理睬。B公司一氣之下將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退還9600元模具款,并賠償其經濟損失3.76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模具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判決A公司向B公司返還模具款9600元;因B公司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違約損失,故駁回B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不服法院判決 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2022年8月,A公司向虎丘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我們公司和B公司之間從來都不存在模具的買賣合同,他們向我們采購的一直都是導光柱,下模具的采購單最終也是為了開模生產導光柱。從開模具到生產導光柱,這是一個整體,自始至終兩家公司之間就只存在導光柱買賣合同。況且B公司本身就是生產模具的,根本沒有必要特地向我們購買模具。”A公司負責人向檢察機關闡明申請監督理由時堅持認為,模具是為了開模生產非標導光柱,兩者的關系是不能割裂的。
經過調閱原審卷宗,向當事人、其他有關聯人員調查核實,辦案檢察官認為法院判決并無不當。該起案件爭議焦點為,兩家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模具買賣合同關系。雖然案涉雙方并未就模具買賣訂立一個正式的書面合同,但結合雙方在一審中提交的報價單、采購單、銀行回單等書證,模具買賣合同確實成立生效,且與導光柱買賣合同在法律上互不相涉,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雖然雙方模具買賣的爭議很可能是由導光柱買賣交期未達成一致引起的,但二者是不同的合同關系,不能混為一談,故A公司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檢察聽證助和解 訟爭雙方冰釋前嫌
原本兩家企業期望合作共贏,卻因為溝通不暢而結怨。辦案檢察官認為,此案標的額不大,仍有爭議化解的余地。為搭建溝通平臺、充分釋明法理、促進雙方和解,虎丘區檢察院于今年1月12日召開公開聽證會,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A和B公司負責人參加了聽證會。
聽證會上,在檢察官引導下,兩家企業圍繞案件爭議焦點發表了各自的主張,出示了相關證據。檢察官綜合兩家企業各自的陳述及對案件的初步審查情況,向雙方進行了提問。B公司確認,依照行業慣例,模具所有權歸屬于買方,A公司對此表示認同,但同時認為,B公司索要模具時早已向終端客戶交貨,有意圖報復的傾向。聽證員等詢問后討論得出評議意見,認為A公司混淆了模具采購合同與導光柱采購合同,法院單獨處理模具采購合同關系具有法律依據,A公司的申請監督理由不成立,應不予支持。同時,由聽證員代表對A公司進行勸解。經過檢察官及聽證員的釋法說理和勸解,A公司認識到,此前確實對兩種法律關系存在誤解,但一審判決其向B公司返還的模具款9600元是含增值稅的額度,應扣除其中增值稅部分約1100元。B公司負責人也表態,索要模具確為生產需要,并非惡意報復行為,如果1100元稅務部門可以退的話愿意返還給A公司。至此,通過公開聽證,雙方達成和解意向。聽證會結束后,檢察官當即聯系稅務部門獲取了具體操作辦法,并指導雙方完成了稅款的對沖操作。A公司隨后撤回了監督申請,雙方最終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