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5日電 (記者 趙 巖 通訊員 高天琪 李 湉)股權激勵民事案件性質如何定性?股權激勵協議約定糾紛適用外國法律是否有效?股票期權能否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妥善審理股權激勵案件 助推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新聞發布會,介紹該院及轄區法院相關案件審理情況及優化審理機制的經驗做法,并發布涉股權激勵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在發布的8起典型案例中,魯某與A公司一案揭示了股權激勵本質上屬于對勞動者提供勞動給予的對價;劉某與B、C公司一案顯示當訴爭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雙方關于適用外國法律管轄的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高某與F公司一案揭示當以股票期權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約定,相對于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對勞動者較為不利時,該約定無效,應當視為未約定經濟補償。
據了解,2019年至2023年3月期間,北京一中院及轄區法院共審結涉股權激勵民事案件334件,2020年案件數大幅增長,較2019年增長135%,2021年起整體呈穩中有增趨勢。其中合同糾紛最為常見,占比超五成;與公司相關的糾紛101件,占比達三成;勞動爭議案件51件,占比15.27%。
“涉股權激勵勞動爭議案件不僅涉及企業長遠發展的動力、潛力以及勞動者尤其是高端人才的切身利益,更影響創新軟環境的發展。”北京一中院相關負責同志介紹,此類案件具有輻射影響廣、訴訟標的金額高、法律適用多交叉、焦點問題集中復雜等特點。該院始終堅持平衡保護的審判理念,通過建立涉股權激勵等新類型案件精審機制,統一案件審理思路和裁判標準,開展股權激勵專題培訓、調研,將股權激勵相關內容納入科創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指引材料,錄制專題普法公開課、開展法律講座等持續加強司法審判和法治宣傳工作,著力促進勞資雙方共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