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有沒有生育津貼?具體發放標準是怎樣的?具體如何發放?近日,蘇州市醫保局、人社局聯合發文,進一步明確完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根據政策,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統一為失業人員辦理職工醫療、生育保險參保登記,對應的所屬月份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所屬月份一致,保費由失業保險列支,個人不繳費,不設待遇等待期,參保人可按規定正常享受醫療、生育保險待遇。
政策明確了待遇范圍。失業人員生育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前提應符合《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蘇州市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關于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貫徹意見》等法規要求,比如:領取失業金人員享受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應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0個月。
按照《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領取失業金人員自生育之日起計算生育津貼應發放天數,計發天數上限不高于領取失業金期間的職工產假計發天數,其間參保人應正常繳納生育保險費,未繳納生育保險對應天數應予以扣除。
根據生育津貼計發標準,參加生育保險的領取失業金人員生育津貼計發基數,為參保地所有領取失業金人員上年度在領失業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天。生育津貼由領取失業金人員按規定向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申領。參加生育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的生育津貼高于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將差額部分支付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醫保經辦機構應按照《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發放職工單位參保期間生育津貼至用人單位;依申請按規定發放參保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生育津貼至個人。
符合條件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未就業配偶,按規定標準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未就業配偶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生育日期在2024年2月28日(含)以后的領取失業金人員,按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