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朱某在中國電信昆山分公司的一家營業廳辦理了過戶業務,在過戶過程中,朱某發現營業廳內的價目表與店員所說不符,當場有種被騙的感覺。在與店員長時間爭論無果后,朱某無奈之下支付了3元的過戶費。事后,朱某心頭的怒氣一直未消,于是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期,昆山法院審理了此案。
家住昆山的朱某,在2015年10月份與父親到了當地的一家電信營業廳,打算把原先登記在父親名下的寬帶,變更到自己的名下。然而,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朱某發現營業廳內的價目表中未公示寬帶過戶費,便以營業廳欺騙消費者為由拒絕支付。店員明確業務已辦理完成,并再三強調需要收取過戶費用,最終朱某向營業廳支付了3元錢。但朱某認為,電信營業廳這種行為已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財產權利,遂將中國電信昆山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系經營者,其為原告朱某辦理寬帶過戶業務系提供有償服務。關于有償服務的費用,寬帶過戶業務系電信基本業務,參照《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其資費實行政府定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定價。被告收取3元/次的寬帶過戶費系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江蘇省通信管理局、江蘇省物價局同意及備案,同時,消費者可通過公開的渠道,例如撥打電信服務熱線10000號,查詢寬帶過戶的資費,應認定被告已經向社會明示電信服務價格,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知情權,故法院認定被告有權收取3元/次的寬帶過戶費。被告為原告提供了寬帶過戶服務并要求收取3元費用,原告向其支付3元費用,原被告之間形成合同關系并即時履行完畢,故法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3元過戶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參照《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后朱某上訴至蘇州中院,蘇州中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于近日判決駁回朱某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用戶與通信運營商就收費標準問題產生糾紛的情況并不鮮見,消費者對于從未聽說過的收費項目往往覺得自己吃了虧。在這其中,運營商對一些有償服務確實有告知的義務。然而作為消費者,對于所開業務的資費標準、收費情況等也應該主動了解,并在服務開始前就相關問題與商家溝通。對于不合理的項目,合法地主張自己的權利。盲目地推諉責任,或是企圖通過“維權”來逃避付費,這些行為都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