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拒不出具離職證明,下家新公司也不敢用人,求職者夾在中間,很著急。讀者陳先生就碰到了這樣的麻煩。2014年3月陳先生進入江蘇某藥業公司當銷售員,2015年12月31日,因個人原因向單位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該公司規定,勞動者離職后應按照審批流程辦理貨款收回交接手續,且報公司領導審批后,3個月才可以辦理相關解除及檔案轉移等手續。該公司以他未按規定辦理藥品銷售貨款交接手續為由,一直未出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和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2016年2月25日,陳某因新的用人單位要求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原因,向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平臺求助。
【案件評析】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通常被形象地稱為“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秳趧雍贤ā返谖迨畻l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關系解除后,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并辦理社會保險、檔案轉移手續,此為用人單位的“后合同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雙方未結清欠款或勞動者未支付有關賠償金為由扣留勞動者檔案或不辦理相關手續。
對于用人單位擔憂勞動者未辦理應收貨款手續,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問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亦可對勞動者未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向勞動者主張賠償責任。
【調解結果】
調解專家孫自成積極與用人單位溝通,告知用人單位未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給予賠償。另一方面做通勞動者的思想工作,促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貨款收回的問題簽訂保證協議。最終調解成功。
現代快報/ZAKER南京記者 項鳳華
鏈接
當您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只需按以下方式操作,即可獲得幫助:
1.撥打12333專線,根據語音選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
2.通過登錄“江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網(網址:http://tjfw.jshrss.gov.cn/)”,選擇“我要調解”,經注冊后,選擇調解專家,提交調解申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