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6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曾飛洋、湯歡興、朱小梅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并當庭宣判,認定曾飛洋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認定湯歡興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認定朱小梅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3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
曾飛洋在最后陳述時說,我接受了一些敵視中國的境外組織的培訓和資助,按照他們的要求煽動組織工人以極端方式維權,把事情鬧大,制造影響。在這個過程中,我得到了境外的大量錢財,還被封為所謂的“工運之星”。我的私欲極度膨脹,即使在“服務部”被有關部門取締后,還不思悔改,繼續打著“服務部”的旗號煽動組織工人聚眾鬧事,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給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我嚴重觸犯了法律,充當了某些境外組織搞亂我們國家的工具。我對我的犯罪行為給企業、社會、工人帶來的損失表示道歉,對給家人帶來的巨大傷害表示深深的愧疚。希望大家以我為戒,不要再上某些境外組織的當,對自己的權益必須通過合法方式和渠道去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