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社會組織有條件的應同步建立黨組織
蘇報訊(記者 雪冰)今后,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已兼任的必須在今年年底前辭去公職或者辭去社會組織職務。昨天,市民政部門發布《關于切實加強社會組織規范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另外,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具備組建條件的應同步建立黨組織。
根據規定,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統一向各區(市)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對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按照不同規模、業務范圍、成員構成和服務對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實施管理,加強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社會組織應當嚴格執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對尚未在稅務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必須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稅務登記手續。
同時,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單位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已兼任的必須在今年年底前辭去公職或者辭去社會組織職務。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