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鄧麗紅 葛寶華 記者 何潔)林芳與崔某是小學同學,有著相似的離異經歷,后因緣而聚,結婚后在一起生活了14年。這兩年夫妻間因贍養老人、家庭消費等事務產生糾紛,最終林芳起訴至法院離婚,卻遭到丈夫崔某的反對,崔某稱自己與林芳的并無婚姻關系,因為他們的結婚證上登記的并非林芳的名字。那這又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此案。
原來,林芳在老家牡丹江市公安局有一個重復戶籍身份為林麗,2001年12月并用林麗的身份與現任丈夫崔某登記結婚,后林麗將戶籍遷至昆山,在這里與崔某一生活就是14年,兩人各自的兒女現已成年。
林芳認為他們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在為人處事及生活習慣等方面很不相同,尤其是忍受不了崔某的大男子主義,聲稱崔某性格暴躁且常常辱罵毆打自己。近些年,夫妻倆一直過著分居的生活。林芳認為他們夫妻間感情已經破裂,2013年9月期間林芳以“林麗”的身份向法院起訴離婚,因公安機關注銷了該登記錯誤的戶籍信息,造成訴訟主體不適格,最終法院駁回起訴。這不,現林芳再次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在案件訴訟期間,由于涉及到雙方財產分割問題,崔某表示2001年與妻子在老家登記結婚的名字為林麗,于是2015年3月份崔某向老家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頒發的結婚證。由于這個姓名與其辦理結婚登記,已近14年之久,超過五年的起訴期限,因此駁回了崔某的起訴。事后,崔某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經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關于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否合法有效,昆山法院審理認為,經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裁定,雙方的結婚證并未被撤銷,即雙方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至于崔某稱關于原告以林麗身份登記結婚,系故意隱瞞身份,存在騙取婚姻客觀事實的抗辯意見,由于我國婚姻法僅規定脅迫結婚可申請撤銷,而本案雙方登記結婚是自愿的,為真實意思表示,故不符合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且雙方共同生活近15年,無證據證實崔某受蒙蔽受欺詐。根據公安機關確認原告林芳與林麗系同一人,法院對崔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認定雙方之間婚姻關系合法有效。
昆山法院審理后,根據雙方目前對婚姻的關系的態度確認夫妻感情已破裂,最終法院判決林芳與崔某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