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淞江畔偷倒了20萬噸上海生活垃圾

現場取樣取證。 法院供圖
本報訊(記者 璩介力)前段時間,太湖西山偷倒垃圾事件引發全國關注,其實,在蘇州偷倒上海垃圾的事早在2014年就有了。吳中區的王某某等人就曾將巨量生活垃圾偷倒至蘇州甪直,導致河道嚴重污染。昨天姑蘇法院開庭宣判了這起全省首例傾倒生活垃圾污染環境案。
偷倒大量生活垃圾致河道水質嚴重污染
據調查,自2014年10月起,王某某利用在吳中區甪直鎮承包某現代農業物流園用地回填之機,將北側工程承包給他人,南側工程轉包給劉某某,任其傾倒、填埋上海運來的生活垃圾,嚴重污染環境。
另一被告人李某某應王某某之邀,負責南側及北側工地管理等工作。而被告人韓某則是應劉某某之邀,參與南側填埋工程,負責施工現場管理等工作。據了解,他們四人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層填埋,被環保部門發現后,經多次阻止無效,李某某繼續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相關部門把航道阻斷。后有關部門對現場留存的生活垃圾進行清點,共計有近20萬噸。
經檢測,垃圾場東側斷頭浜小河、垃圾場滲濾液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濃度高于吳淞江,且檢出毒性物質揮發酚,其中垃圾場南側小溝滲濾液檢出鎘、銅、鉛等重金屬。
而該填埋場所處地塊西北側為吳淞江,東側為農田,距離該填埋場最近的村莊僅125米,500米內有村莊3座,危害性可想而知。
主犯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罰款20萬元
《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而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該案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合計人民幣約1200余萬元。據此,姑蘇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一審判處王某某等四位被告人五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20萬至6萬元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