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者當天就診后自行回家,卻在第二天凌晨突然死亡,家屬狀告肇事方要求賠償59萬余元。不過,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最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合計2696.56元。這又是為何?現代快報記者進行了了解。
超車釀禍,騎自行車女子受傷
事發2015年4月11日晚上,陸新駕駛公司的小客車在常熟市辛莊鎮某道路行駛過程中,在超越路邊同向行駛的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時,小客車車身左側與對向行駛的陳麗所騎的自行車相撞。小客車為避讓自行車向右變向時又與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使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陳麗、徐某受傷。陳麗被立即送至常熟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當日進行完檢查治療后,陳麗步行出醫院乘車回家。
事故后,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橫生變故,傷者第二天死亡
不過,到了2015年4月12日凌晨,陳麗被120急救車送至常熟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當時陳麗已神志不清,經初步診斷為頭部損傷、遲發性腦出血、猝死,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為此,陳麗的家屬起訴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機、車輛所有人、肇事司機所屬公司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因陳麗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計59萬余元。
涉案交通事故雙方責任比例未確定,陳麗又在事故第二天離奇死亡,原被告雙方爭執不下、矛盾重重。肇事司機一方稱,事故發生后曾經到醫院看望陳麗,當時看到的陳麗面部和尸檢報告中描述的左面部皮膚擦傷完全不符;尸檢報告中描述死者12處骨折,但事故當日死者的CT檢查并未顯示。
于是,承辦法官調取了公安部門的相關文字卷宗及音頻、視頻資料,并申請對陳麗頭部及胸部嚴重損傷是否為涉案交通事故所致進行司法鑒定。
塵埃落定,法院判決2000多元
鑒定報告認為,死者體表左側廣泛分布皮膚擦挫傷,但其因交通事故受傷入院檢查時未見上述體表損傷記載,且胸腹部CT未反映胸腔器官存在損傷改變,也未見肋骨新鮮骨折。不排除陳麗頭部損傷與2015年4月11日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其胸部損傷與2015年4月11日交通事故之間難以建立因果關系。
法院據此認為,陳麗胸部損傷系交通事故后二次受傷所致,二次受傷亦有可能造成其頭部再次損傷;且陳麗在頭部損傷的情況下未留院觀察治療,主動要求離院回家,對之后損害的發生自身有一定的過錯。現其家屬主張陳麗因交通事故致死亡,明顯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死者家屬2015年4月11日交通事故當天陳麗的就診費用及交通費合計2696.56元;駁回原告死者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這起案件中,法官還透露了一個細節,4月12日凌晨陳麗親屬撥打120急救電話時曾稱:“有人跳樓”,要求來車搶救,雖然其事后解釋為“為了讓車子快點來,故意說的嚴重一點”,但結合司法鑒定報告的內容,法院認定死者在交通事故后發生了再次受傷,陳麗家屬隱瞞了相關事實,不能認定交通事故是造成陳麗死亡的唯一原因,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