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揚州高郵市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院近年來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秦某非法儲存、買賣危險物質罪案
2012年底,被告人秦某在未依法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許可的情況下,以人民幣2萬余元的價格從江蘇省沭陽縣一王姓男子處非法購得氰化鈉約10袋,重約500千克,儲存于家中臥室床鋪下以及經營的電鍍車間內,用于電鍍生產。2013年6月2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秦某經營的電鍍小作坊內查獲含有氰化物的化學物質14公斤;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秦某親屬主動將其藏匿的氰化鈉150千克送交公安機關。被告人秦長美將電鍍作業中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電鍍車間東側的廢舊池塘內。
高郵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秦長美在未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許可證的情況下,明知氰化鈉是劇毒化學品,仍違反國家規定予以買賣和存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被告人秦長美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秦長美犯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由高郵市公安局扣押的氰化鈉由該局依法處理。
何某、李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016年1月29日晚,被告人何某、李某夫妻在高寶邵伯湖禁漁期內,到高郵湖鄭燈渡口西北離岸邊約30米漁業水域,采用由被告人何某負責駕駛皖明漁80193號漁船、被告人李某負責控制網兜等手段,利用電捕魚工具實施電捕魚作業,非法捕撈鯉魚、黑魚、鯽魚等漁獲物合計74.2千克。后因江蘇省高寶邵伯湖漁政監督支隊工作人員到現場檢查,被告人何某、李某棄船逃走。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主動到高寶邵伯湖漁政監督支隊六安執勤點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高郵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李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何某、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據此判決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