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生祠一家服飾公司的女工,年近50的她平日里與通信運營商的接觸最多的無非是辦理套餐、繳納話費、查詢余額。但一起特殊的物件傷人事件卻使得她與通信運營商對簿上公堂。近日,靖江法院審結了此案,某通信運營商被判賠償王女土損失7萬余元。
事件緣起:
電纜線垂落掛翻電瓶車致人受傷
2015年6月26晚上8點多,王女士像往常一樣騎電瓶車回家,豈料途經東興某村大隊部西面時,被一段垂落在道路上的電纜刮到,從電瓶車上摔倒受傷,當即昏迷。幸好,當地居民路過時發現了她,幫忙報警,并將她送到醫院救治。王女士在醫院住院29天,花去醫療費12000多元,且她的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嗣后,王女士以電纜線的所有人某通信運營商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她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3萬余元。
庭審現場:
肇事電纜系貨車刮落,通信運營商拒絕賠償
庭審中,某通信運營商認可肇事電纜確歸屬其司及王女士受傷之事,但表示拒絕賠償。該司認為,他們的電纜線架設高度為5米,符合相關規范,事發當天,肇事電纜線原本完好,是被一輛重型箱式貨車碰撞后垂落這才導致王女士受傷;又由于電纜線被撞后僅僅是垂落,并未掛斷,該司一時難以及時得知電纜線掉落的情況。在整個事件中,該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王女士應向直接侵權人箱式貨車的司機或車輛所有人索賠。同時,該公司還提出,王女士在夜間騎車時車速過快,未謹慎通過,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此,王女士則認為,即便有其他侵權人,某通信運營商作為管理人也要賠償,并陳述事發當天她車速不快,只因下著雨,即使有路燈,燈光也昏暗,看不清楚才摔倒,她自身無責任。
法院判決:
通信運營商按80%責任賠償7萬余元
靖江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中,王女士駕駛電瓶車行駛途中與某通信運營商所有并管理的懸掛于道路上方的通訊電纜線相撞而倒地受傷,審理中該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沒有過錯,故某通信運營商應對王女士的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該公司辯稱通訊電纜懸掛于道路上方系他人侵權行為所致,根據法律規定,其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對于王女士,法院則指出,她系于夜間駕駛電瓶車,更應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謹慎駕駛,且電纜線墜落后亦有多輛車輛從事故道路通過且未發生事故,因其駕車途中未能盡到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原告對自身事故損害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王女士的損失9萬多元,由某通信運營商按80%的責任比例賠償7萬多元,其余損失由王女士自擔。判決后,王女士及某通信運營商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