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連云港市區發生一起“寶馬撞人案”,車主撞紅燈與一輛搶黃燈的出租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出租車上1人死亡2人受傷,事發后,寶馬車主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并起訴。近日,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寶馬車主卞某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
去年2月18日晚,卞某駕駛寶馬轎車準備從瀛洲路向南回家,車至瀛洲路與朝陽路交叉口,在明明是直行紅燈的情況下,卞某卻加大油門闖紅燈,只聽到一聲巨大的響聲,寶馬車車頭瞬間塌陷,車內氣囊全部打開。被撞得頭暈眼花的卞某走下車,這才發現一輛出租車的后側基本沒有了,出租車零件散落一地,撞飛了的車輪甚至砸到了一輛等紅燈的私家車前保險杠。出租車司機和乘客都有不同程度受傷,幾名年輕人躺在地上,其中有一人血流滿面,已經失去知覺。
很快交警趕到現場,120救護車將傷員送到醫院。卞某被這突發的情況完全嚇蒙了,直到交警將其帶回調查,才慢慢回憶起事發經過。為了保存證據,交警第一時間對其進行了血樣提取,血液樣本連夜被送到江蘇省物證鑒定中心,經過檢測,在卞某的血液中檢測出冰毒成分,很快卞某被刑事拘留。不幸的消息接踵而至,受傷的幾名年輕人中,一名19歲的大學生不幸搶救無效死亡,另兩名年輕男女都不同程度出現了血尿、腦震蕩的不良反應。
去年6月20日,海州區檢察院認為,卞某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決定以該罪名向海州區法院對卞某提起公訴。
在庭審中,法院經查證發現,事發當晚11時11分,被告人卞某駕車沿瀛洲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瀛洲路與朝陽路交叉口,以107-137.6公里的時速闖紅燈通過該路口,轎車前部與由南向西左轉彎行駛的出租車右側中后部相撞,造成出租車駕駛人及乘客一人死亡、兩人輕微傷。出租車散落零部件致另一輛轎車受損。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主觀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卞某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客觀行為上,卞某超速駕駛的行為屬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而不能將其行為認定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有相當危險的行為;從犯罪對象來看,本案中不存在連續撞擊、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綜上,被告人卞某的行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重大事故,且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日前,法院結合被告人卞某犯罪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卞某以交通肇事罪獲刑兩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