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相約同去長江邊電魚,其中一人負責在水里電魚,卻不慎將船上負責劃船的同伴電死。近日,鼓樓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2016年7月7日下午3時左右,李某在去電魚的路上遇到朋友王某。聽說李某正準備去電魚,王某提出要和他一起去。兩人將電魚工具在一條小鐵船上組裝好后,李某就劃著小船帶著王某來到碼頭旁邊下游的一處樹林江邊。
李某讓王某去船尾處劃船,自己就站在船頭用電捕魚工具電魚,根據李某在庭審中的供述,他電魚是用船上的電瓶連接逆變器,逆變器通出兩條電線,正極連接的電線在捕撈竿上,負極電線則是通到水里的。李某表示,當天兩人“收獲頗豐”,電到的十來條魚,最后電到的一條魚,魚漂了上來但隨后又跑掉了,見到手的魚要跑,李某就一直踩著開關,用桿子去電這條魚,卻一直電不起來。
這時,專注電魚的李某才發現,船不動了,回頭看見王某整個人歪倒在船上,連接負極的電線搭在了他身上。李某趕緊把連接電瓶的電線夾拔掉,并打電話喊人幫忙把王某送醫院,但王某還是沒被搶救過來。
法院認為,電魚是我國《漁業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使用自制電魚設備電魚,不僅非常容易導致觸電身亡的安全事故,還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而李某和王某在電魚的過程中,都沒有穿戴絕緣裝備,李某作為成年人應當能預見到電捕魚的危險,而他卻沒有對幫助自己電魚的王某做任何安全提醒,也沒有采取任何預防措施,導致王某觸電死亡,應當承擔責任。
近日,鼓樓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