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趙老太能回家過年了

據新華社26日上午,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上訴一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庭審。法庭依法當庭宣判:上訴人趙春華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趙春華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二審法院認為,趙春華明知其用于擺攤經營的槍形物具有一定致傷力和危險性,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購買獲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觀故意。趙春華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情節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趙春華非法持有的槍支均剛剛達到槍支認定標準,其非法持有槍支的目的是從事經營,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二審庭審期間,其能夠深刻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等情節;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議對趙春華適用緩刑,故酌情對趙春華予以從寬處罰。
宣判后,二審法院依法對趙春華解除了羈押措施。趙春華表示認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