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火災風險高 蘇城已禁止多年
本報記者 張濛
元宵節不少地方都有燃放孔明燈祈福的習俗,元宵佳節在即,近日工業園區的夜空中也出現了孔明燈。其實蘇城早在2012年就已禁止燃放孔明燈,在高樓林立、環境復雜的城市中隨風飄動的孔明燈有著巨大的火災隱患。
深夜湖畔市民結伴放燈
家住園區的鄭先生經常在金雞湖邊散步,前晚9時許,他在金雞湖國際會議中心附近看到有不少人在湖邊燃放“孔明燈”,一些已經升空的燈隨風飄動,“最高的都飄到邊上的酒店樓上去了,還有的飄到一半就燒起來了。”鄭先生告訴記者。
鄭先生隨后對正在燃放的人進行了勸阻,但是收效甚微,看到仍然不斷升空的孔明燈鄭先生只能報警求助。聞訊趕來的湖東派出所民警對正在燃放和圍觀的市民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并通知水上派出所對已經飄至湖上的孔明燈進行處理。所幸燃放行為被及時發現并制止,并沒有引發火災或其他事故。
飄動的明火易誘發火災
據接處警的民警介紹,“孔明燈”內含有明火火源,放飛后無法控制落點。在風力、風向不穩定的情況下,極易發生自燃,或墜落在危險區域,威脅飛行器、高壓供電設備、通信設施、加油站、化工企業、高層建筑物以及城市綠化等安全。
雖然早在2012年5月1日我市就正式頒布實施《蘇州消防條例》,明令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的空中漂移物,違者將被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每逢元宵節、七夕節等傳統節日,仍會有人在河岸、公園燃放孔明燈。今年元旦,就曾有市民在市區寒山寺附近看到一盞飄在空中的孔明燈。燈一路飄過居民區和景區上空,圍觀的市民在興嘆之余也擔心燈火引燃周邊的草木或民居。
而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主觀上的過失而引起的火災,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換個方式鬧元宵
根據我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新規,禁放區內全年都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令雖出,有些利欲熏心的人依舊鋌而走險。日前,昆山警方就搗毀了一伙進行非法存儲、運輸、銷售煙花的團伙,涉案五人均被依法處理。根據線報,警方在巴城、城西兩地抓獲陳某、馮某等五名涉案人員,繳獲1600余箱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無獨有偶,吳江開發區派出所的民警在轄區進行安全檢查時也攔截了一輛無證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并查獲46箱煙花爆竹。以上涉案人員均已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據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今年禁放工作開展以來,禁放區內99%的居民都能夠自覺放棄燃放煙花爆竹,尤其是春節期間。即將到來的元宵節依然屬于重點管控期,呼吁市民們繼續堅持禁放。同時,警方提醒市民對“孔明燈”做到不購買、不制造、不燃放,過個安全綠色的元宵佳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