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婦在丹陽成立工業爐公司后,通過偽造業務單位公章、冒充業務單位人員、虛構業務量、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協議額等手段,騙取銀行3000多萬元貸款。近日,丹陽法院對這對夫妻判處了刑罰。
據法院介紹,馬某(男)、姚某(女)系夫妻關系,2002年5月28日,兩人投資成立丹陽市某工業爐有限公司(下稱工業爐公司),經營工業爐及配件的制造、銷售、安裝、修理等,馬某任法定代表人,姚某主管公司財務等事務。
2013年2月,工業爐公司向中國郵儲銀行申請需以應收賬款作明保的融資貸款,馬某、姚某在明知應收賬款遠低于貸款申請額的情況下,指使會計私刻了業務單位公章,派人帶假章去重慶冒充業務單位負責人,同時另安排人手與銀行工作人員一起去重慶與“業務單位負責人”談判,“三方”簽署了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協議,并一起實地參觀了業務單位廠區。
馬某、姚某以此方式制作虛假工業品定作合同、驗收報告、發票、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協議等材料,公司3次從中國郵儲銀行獲得貸款計1300萬元。
至2014年7月,中國郵儲銀行在工業爐公司逾期未還貸款的情況下,向應付賬款給付單位催還,發現對應應收賬僅300多萬元,且地處重慶的業務單位對轉讓債權擔保貸款一事毫不知情。經物證鑒定證實,工業爐公司申辦貸款材料上所蓋業務單位的公章系偽造。
2013年底,工業爐公司為獲得中國建設銀行的2000萬元保理貸款的續貸,馬某提出在其注冊的另一空殼公司與工業爐公司之間虛構購銷合同、業務量,轉讓應收賬款給銀行作抵押,為此安排會計等人員制作了該空殼公司的虛假門楣、工業品定作合同、發票等材料,從中國建行獲得續貸2000萬元,至案發未能償還。
丹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騙取貸款的行為系工業爐公司單位犯罪,公司已于2015年1月被宣告破產而依法不予追訴,但應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馬某、姚某作為工業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馬某、姚某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法院對馬某、姚某依法以騙取貸款罪,分別作出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