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少年夜間行走時被前車撞倒,又被后車碾壓,最終四肢癱瘓、二級傷殘。該受害人身份不明,家屬無法找到,誰能作為"親人"幫他維權?近日,靖江法院審結了這起"無名氏"交通事故案,民政局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成功為無名氏討回賠償款。
案情回顧:
兩車撞人逃逸,一無名氏重傷癱瘓
2013 年 10 月 23 日晚上 11 時許,流浪人員無名氏在靖江沿江公路下六圩港橋東地段行走時,被孫某駕駛的一輛三輪載貨摩托車撞倒,事發后孫某隨即駕車逃逸。
不幸的是,倒地后的無名氏又遭由西向東行駛由陳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碾壓,造成無名氏再次受傷,陳某同樣肇事后駕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孫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無名氏和陳某承擔次要責任。
無名氏受傷后被送往市人民醫院 ICU 重癥監護病房住院治療,直至 2014 年 4 月 23 日才轉入靖江愛心專業護理院繼續治療至今。經法醫鑒定,無名氏因后遺顱腦外傷所致四肢癱瘓、肋骨骨折等,構成交通事故二級傷殘。
無名氏在市人民醫院住院期間,孫某和陳某各支付了部分醫療費,余款一直拖欠。為此,2014 年 8 月,市人民醫院提起訴訟,要求孫某、陳某及陳某摩托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經法院調解,無名氏在市人民醫院的醫療費 25.2 萬元,由孫某賠償 136083 元、陳某賠償 2 萬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1 萬元。
庭審現場:
無名氏身份成謎,誰來幫他維權
據法醫鑒定報告所載,無名氏系一少年男性,受傷后,公安機關曾多方查找,均沒有查到他的相關信息,后又將無名氏的 DNA 入庫與失蹤人員、拐賣人員比對,也沒有發現匹配的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名氏在車禍后失去了辨知能力,需要有監護人以無名氏名義提起訴訟,但經過多方尋找,無名氏的父母沒有找到,賠償權利人也未出現,無名氏的身份成"謎"。究竟誰來給癱瘓的"無名氏"維權?
2015 年 12 月,市民政局從公安機關處接管無名氏后得知他權利受侵害,遂于 2016 年 4 月以無名氏監護人的身份幫助無名氏提起訴訟,要求兩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共計 156.9 萬元。
"無名氏是少年,屬未成年人,他的監護人應該是其父母,或法律規定的近親屬等,民政部門不具有監護人的主體資格,其直接代理無名氏提起訴訟,這不合法理。"兩肇事司機認為,一定要找到無名氏的父母,他們才愿意賠償,而保險公司也持相同觀點。
"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民政局作為監護人訴訟合法有據。"庭審中市民政局反駁道。
法院裁判:
無合適自然人監護,民政部門有權當監護人
該起車禍中無名氏所遭受的損失應由誰主張是案件審理的關鍵。
對此,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政府專司社會救助、監護監督等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監督以及補充監護人缺位的職責;對沒有合適的自然人擔任監護人的被監護人,民政部門有權作為其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本案無名氏作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權益應受到法律同等保護,不能因其親屬暫時沒有找到,就放任肇事者的違法行為,而漠視這類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確定無名氏的事故損失共計 74.7 萬元,根據各方的責任大小,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8.6 萬元,由孫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11 萬元,余額的 65% 計 35.7 萬元也由孫某賠償,余額的 20% 計 11 萬元由陳某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