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中院發布新型消費典型案件
昨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2016年度蘇州消費者權益保護新型消費典型案件。與往年不同的是,今年3·15典型案例中,維權內容從傳統日用商品延伸至網購、銀行金融服務、短信服務、教育等新型消費樣態。
早8點記者璩介力
發垃圾短信也是一種侵權
垃圾短信已經司空見慣了,幾乎每個人都收到過。然而,前不久,蘇州一市民收到垃圾短信后,把短信發送方告上了法庭。
原告趙某是被告蘇州某醫藥連鎖公司的會員。趙某訴稱,醫藥公司未經其同意,向其發送商業性廣告短信,且未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侵犯了其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利,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支付其侵權賠償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廣告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向其發送商業性廣告的訴請應予支持。因原告未能舉證被告發送商業性廣告對其造成損害,故要求被告支付侵權賠償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法官點評】目前,我國個人信息濫用問題突出,國家正在著手制定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公民的個人信息被泄露后,經常被出售至房屋中介、保險公司、汽車銷售公司、教育培訓公司等不同商業機構,很多公民也因此經常遭受推銷電話、郵件的騷擾。廣告法明確規定,經營者通過短信推送商業廣告,推送前應獲得接收者的同意或提供拒收的方式。
銀行卡被盜刷銀行需擔責
去年5月25日晚上,市民王某的借記卡在境外發生8281.57元的ATM 取款,他隨后對該卡電話掛失,并于次日報警。而在取款發生的時間段,王某正在蘇州務工。王某就此事的責任承擔問題與銀行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銀行賠償損失8281.57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銀行卡卡內資金在境外ATM機被取現,事發時原告在蘇州,也無證據顯示原告的銀行卡丟失,銀行也未能證明該資金變動是原告或他人持合法真實的銀行卡進行的。因此,可以認定上述ATM機取款系偽卡交易。銀行未能對偽卡交易進行識別,導致卡內資金損失,現原告請求被告賠償8281.57元,應予支持。
【法官點評】近年來,經常發生銀行卡被盜刷的事件,金融領域消費者蒙受了經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如刷卡行為查證屬“偽卡交易”的,銀行應對消費者被盜刷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建議】為了及時知悉卡內資金變動情況,建議開通銀行卡短信提醒業務;資金有異常操作后,第一時間掛失并報警;銀行卡盜刷往往發生在異地,持卡人應當積極證明卡被盜刷期間不在盜刷地,且卡由自己持有;同時,持卡人平時應妥善保管密碼,避免財產損失。
教育機構不得跨學年度
提前收學費
2014年9月19日,陸某與被告某教育機構簽訂《學生入學注冊合同》一份,協議約定,被告提供常規班4個級別課程(包含預約制的小班課、沙龍課,以及無需預約的其他課程),每個級別最長不超過6個月,學習期限為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19日,學費為32800元。
簽訂該協議后,陸某交了學費開始上課。2015年7月,因自己生育了一個小孩,上課中斷了一段時間,直至2015年12月14日,第二級別課程小班課、沙龍課尚未達到總課時的一半,之后原告未再上小課。2016年1月初,陸某因自己沒有時間、課程接受程度等原因提出退學,并要求退還尚未上課的第三、四級別學費16400元,同時要求返還第二級別已上課但未過半的課時費4100元。
學校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學員提出的退學申請超過了約定的期限,故學校無須退還學費。雙方協商不成,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學生入學注冊合同》解除后,原告尚未上課的學費,應當予以退還,但本案合同解除是原告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致,原告應當賠償被告因解除合同導致的損失。據此,法院酌情認定被告退還原告第三、四級別學費16400元,其余學費作為被告的損失,不予退還。
【法官點評】根據江蘇省教育廳發布的《江蘇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期在一年以上的應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不得跨學年度提前收費。本案被告作為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已經跨年度收取學費,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實踐中,因學員未能審慎考量學程安排而中途退學,學員在合同解除過程中是過錯方,也應對學校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