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超出法定保管時間的費用由車主付
本報訊(記者 籽言)由于車輛累計交通違法超過15次未及時處理,于女士的汽車被執法交警扣押了下來。而當她處理完所有交通違法后去停車場提車時,被要求支付了390元的停車費。于女士認為這筆錢并不應該由自己支付,打算通過投訴來維護權益。那么,于女士的停車費究竟該由誰支付呢?
于女士投訴稱,4月20日,她老公張先生開著她的車子出門,在鳳凰街上被交警攔了下來。因為根據警務通顯示,于女士的汽車累計交通違法超過15次未處理。根據法律規定,交警部門對于女士名下的這輛汽車實施了暫扣。車輛被扣押后,被拖到閶胥路的停車場內,交警向張先生開出了一張違法處理的單據。于女士稱,等她5月19日將車輛上的交通違法全部處理完,拿著提車單去提車時,停車場工作人員向她收取了390元停車費。“國家明文規定,不應該收取停車費,我要求他們出具相應的單據。”于女士對于這筆停車費用非常不滿,她要求停車場退還停車費用。
因累計超過15次交通違法未處理而被扣押的車輛,在停車場停留將近一個月后,被收取390元停車費是否合理?記者就此向姑蘇交警大隊核實情況,據姑蘇交警大隊機動中隊中隊長周明介紹,執法交警在執勤時發現了這輛超過15次交通違法未處理的車輛,根據法律規定對其進行了扣押,并將車拖至大隊轄區內的社會停車場內保管。周明說,根據法律規定,車輛被扣押的法定保管時間為15天,15天內提車不需要支付任何停車費用,超過15天法定保管時間則需要當事人支付相應停車費。于女士車輛于4月20日被扣押,5月19日到停車場取車,時間將近一個月,超出部分停車場按照每天30元的停車費用收取了390元費用,這筆停車費是在物價部門核定范圍內的。
記者隨后撥打12358價格舉報服務熱線咨詢此事,工作人員明確表示,蘇州市區范圍內,車輛因交通違法被交警部門扣押進社會停車場停放的,收費標準是每日30元,停放時間超過15天不超過一個月的,每月收取停車費450元;停放時間超過一個月的,分別按月按天來收。該工作人員解釋說,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是,停放15天之內也可以按每日30元收取,不過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定。
據了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社會經營性停車場停放涉案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拖移機動車的,一律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15日內停車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逾期不接受處理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