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蘇報訊(駐常熟首席記者商中堯 通訊員 吳皆與 吳向陽)常熟一私企業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1.49億元,前不久被常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
陸紅(化名)是常熟某銀行的員工,她在工作中結識了一名叫朱曉平(化名)的私企業主。2010年10月,朱曉平找到陸紅,說想讓她幫自己借錢做項目,還給她看了項目投資協議書。陸紅信以為真,便開始四處為朱曉平借錢。之后,朱曉平陸續以周轉貸款、購買房產、投資會所、公司驗資等多種名義向陸紅借錢。到2012年底,陸紅替朱曉平向他人借款3400多萬元。“他不賴賬,但就是不還。我幫他借錢墊付了很多利息。他不還,我就只能拆東墻補西墻,現在資金缺口已經達到6000多萬元。”
陸紅后來才了解到,朱曉平口中所謂的房產投資項目根本沒有盈利,他拿著各處籌來的5000萬元購買房產后,竟以4200萬元的低價轉手賣掉了,其他的項目、協議也是假的。在陸紅的要求下,朱曉平在2014年2月28日向其出具借條,注明結欠其人民幣4000萬元。
盡管陸紅知道朱曉平還向其他人借了不少錢,但她沒有想到的是,朱曉平的行為已經嚴重觸犯了法律。2015年6月20日,公安機關在云南將朱曉平抓獲,并扣押其隨身攜帶的現金2.89萬元。后公訴機關對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兩項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朱曉平以購買設備、生產經營、合伙經營房產、周轉銀行貸款等名義,通過他人介紹等方式,許諾高額利息,先后向陸紅等10人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49億元,其間歸還部分款項,尚有7900多萬元未歸還。
不僅如此,2009年7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朱曉平在其負責經營的兩家公司及其本人向多家銀行貸款并經由某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時任某擔保公司擔保業務部經理、總經理的金某行賄財物,共計人民幣11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曉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最終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朱曉平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在案扣押的2.89萬元,發還相關被害人;責令被告人朱曉平繼續退賠尚未退出的贓款7950.41萬元發還相關被害人。
法官提醒
非法集資有別于一般商業投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盡管高息非常吸引人,犯罪分子在前期也會給予投資人一些回報作為“甜頭”,但這并不會長久,一旦資金鏈斷裂,風險將由投資人自行承擔。法官提醒大家,天上不會掉餡餅,發家致富沒有捷徑,遠離高利誘惑,拒絕非法集資。(商中堯 吳皆與 吳向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