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考試作弊,學校是否有權力不給他頒發學位證書?6月8日上午,張家港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丹陽小伙小高因作弊被學校“留校察看”,畢業后沒有拿到學位證書,他不服學校的決定,一怒之下把學校告上了法庭。
小高是蘇州某學院的畢業生。2014年6月25日,他在參加工程應用課程這門選修課的考試中,攜帶了含有考試相關復習材料的U盤并插在考試電腦上,被監考老師發現,后被認定為考試違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到了畢業時,由于留校察看的處分還在,學院根據《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沒有給小高發放學士學位證書。
小高訴訟代理人稱,小高有大學時候的成績單,證明其學分修滿并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例,故被告不授予學士學位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為此,小高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重新授予其學士學位,并給予一定的精神補償。
被告蘇州某學院則認為,不給小高授予學士學位的行為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被告訴訟代理人稱,根據相關法律,答辯人有權制定蘇州某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工作實施細則規定,申請學位時,仍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不授予學士學位。小高作為蘇州某學院的學生,明知考試作弊的嚴重后果,仍鋌而走險,因此,未被授予學士學位的不利后果應由小高自行承擔。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的爭議聚焦到了《蘇州某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合法性上。對此,審判長、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孫國忠庭后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不授予學位的行政訴訟案,在張家港市屬于首例。在我國,學位條例主要考察學生的學術能力,但對于學生的政治思想素質也有要求。學位條例在總則第二條規定了申請學士學位的人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要擁護社會制度。學校的理解認為,這一條就涵蓋了學生必須具備思想品質方面的要求,學生必須在品行方面要遵紀守法。而受處罰的學生對此并不認可。雙方爭議的焦點就在于此。合議庭將對該案認真合議,慎重研究,及時公開宣判。
盡管案件沒有當庭宣判,但孫國忠認為,從學校管理的角度,特別是從弘揚誠信價值觀的角度出發,學校出臺政策遏制考試作弊行為,無可厚非。他提醒說,作為學生,還是要誠信考試,杜絕作弊。“我覺得學校加強對考試作弊方面的違紀管理,還是必須的。反正作為學生也要從案件中吸取教訓,在學習中一定要踏踏實實,以真實的成績來完成學業,而不是通過作弊的方式來去蒙混文憑。”孫國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