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揚中女子黃麗和男子孫楠分分合合,經歷了結婚、離婚、復婚的過程,在此期間,孫楠與女子方云同居并給對方購房款、分手費、補償費共計 89 萬元。黃麗得知此事后,認為孫楠給方云的財物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便將方云告上法庭。
據鎮江市揚中法院介紹,上世紀 90 年代初,黃麗和孫楠按照農村風俗辦理了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兩人"婚后"共同經營了一家電氣公司,生活較為富裕。2010 年 3 月 18 日,兩人補領了結婚證,同年 7 月 18 日,兩人協議離婚,并對小孩撫養、財產和債務分配等問題做出了約定。
2013 年 8 月 7 日,二人又登記復婚。
2008 年,孫楠認識了方云,此后兩人發展成了同居關系,直至 2016 年 3 月分手。在此期間,孫楠陸續送給方云購房款、購車款、裝修款及其他各種名目的款項共 58 萬元,兩人前后還簽了 4 份《分手協議》,孫楠 4 次支付給方云的分手費、補償費等多達 31 萬元,以上共計 89 萬元,其中有 32 萬元是在 2013 年 8 月 7 日之后給付的。
2016 年夏,黃麗在清理家中物品時發現兩人簽訂了多份分手協議,方知孫楠與方云存在不正當關系。黃麗認為,孫楠給方云的財物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孫楠未經其同意私自贈與方云的行為應屬無效,方云應返還孫楠贈與的 89 萬元款項。
法庭上,方云稱,在與孫楠交往的 8 年間時間里,她從不知道孫楠結過婚并有小孩,孫楠贈給她的財產都是二人在相處期間以男女朋友的名義贈與,她所得的所有贈與均為善意取得,合法有效。
揚中法院新壩法庭審理認為,黃麗和孫楠于上世紀 90 年代初的婚姻應認定為事實婚姻。2010 年 3 月 18 日,雙方補領結婚證,婚姻效力可追溯至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2010 年 7 月 18 日,雙方協議離婚并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也即夫妻共同財產處置完畢。而在此之前,孫楠贈與方云的財產是否屬于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因孫楠未到庭答辯,黃麗也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對黃麗要求方云返還該期間所得款項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2010 年 7 月 18 日至 2013 年 8 月 7 日期間,黃麗與孫楠已離婚,系同居關系,兩人未形成法律所保護的夫妻人身關系,因而孫楠贈與方云財產的性質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置原則進行認定,故黃麗要求方云返還該期間所得款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不過,2013 年 8 月 7 日,二人登記復婚后,孫楠和方云的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屬于違法同居關系,孫楠向方云的贈與也為其與黃麗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孫楠以代付購車款、裝修款及分手費等方式給付方云款項的行為,系贈與,但該贈與依法應認定為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有悖公序良俗,應屬于無效,方云與有夫之婦同居存在過錯,據此而取得的財產理應返還。方云以其不知情并認為據此取得的財產系善意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
因此,黃麗要求方云返還登記復婚后所接受孫楠贈與款項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令方云返還黃麗 32 萬元。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