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家企業負責人張某某,借用親屬的身份證開設股票賬戶,并放進去100多萬元。張某某病逝后,其親屬將資金劃走。得知這一情況后,張某某的妻女將親戚起訴到法院。近日,常州市武進區法院審結了該起因借用他人身份證開設股票賬戶而引發的占有物返還糾紛。
原告王某與小張等三人系張某某的妻女。張某某生前原為一家企業負責人,被告李某系張某某的親屬。2007年,股票形勢較好,張某某與李某口頭協商,借用李某的身份證至上海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設了證券帳戶,并兩次將資金60萬元、70萬元轉至被告李某卡上,李某將該筆資金轉入了以自己身份證開設的證券賬戶內。手續辦理完后,證券的交易均由張某某及其女兒操作。至2014年上旬,該股票賬戶內已盈余40多萬元。
2014年,張某某不幸因病去世。李某在張某某去世后不久持自己的身份證至證券公司修改了賬戶交易密碼并將帳戶內的資金劃轉至其個人銀行卡上。
張某某的妻女知曉此事后,多次找到李某協商,均未有結果,最后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還現金170多萬元及相應利息。
庭審中,李某辯稱,該證券賬戶是張某某與其合作的,張某某生前曾向其表示“虧了算他的,賺了算李某的”,而且這個賬戶里他也有出資的,并非如原告訴請的那樣全是張某某的出資。
武進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名下證券賬戶內的款項應為張某某的遺產,依法應由本案原告王某及小張等三人繼承。對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因在借用李某身份證開設賬戶時雙方并無書面約定,故不予支持。
該案判決后,李某對該判決不服并提起上訴。常州市中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該案中,李某主張其賬戶內的資金系張某某贈與,而李某并未能提供任何依據證明該款系贈與,遂駁回了李某的上訴。
辦案法官介紹,該案雖是個例,但也向大家警示了一點,那就是在借用他人身份證件理財或委托他人理財的時候,應簽訂書面、規范的協議,以防出現糾紛的時候各執一詞。且該類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往往多為熟人或者親屬,在經濟利益的沖擊下如無書面協議予以約束,往往雙方之間的信賴基礎就容易斷裂,因而引發更為激烈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