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年近八旬,且有近30年的糖尿病史,眼看著自己隨著年齡的增長,還需承擔高昂的醫藥費,生活質量無法得到保障,左思右想,為確保晚年生活能安穩度過,遂訴至法院,請求對昆山的一處已經贈與給外孫女的房產進行分割。不過,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最終昆山法院駁回了徐先生的訴求。
原來此處房產為徐先生與前妻施女士共同所有,但徐先生與施女士在2003年已經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已經達成一致,夫妻共同存款6萬余元歸徐先生所有,后雙方又簽訂《贈與協議》,約定:將這處房產贈與他們的外孫女苗苗,而施女士擁有居住權,直至壽終;苗苗不得讓其他人居住,也不得在施女士壽終前轉讓該房屋;徐先生放棄房屋的居住權,由他們的女兒解決其居住問題。就這樣,雙方達成共識,安穩地度過了10余年。
沒想到的是,今年年初,徐先生卻突然來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當初贈與外孫女的房產。
法院審理查明:徐先生當初與施女士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已經達成一致,有民事調解書、贈與協議等為證,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徐先生辯稱,當時在贈與房產時,苗苗的監護人(他們的女兒)申明放棄接受贈與,所以可以重新分割房產。法院認為,雖然當時苗苗的監護人表示放棄接受贈與,但作為監護人,應該從被監護人有利的角度出發,故其作出的放棄申明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況且,徐先生在離婚后,并沒有在一年內及時提出變更或撤銷申請,故已經失去了撤銷權,現如今,苗苗也已經成年,作為當事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接受贈與。因此,法院判定,駁回徐先生的訴求。
法官提醒,雖然徐先生年近八旬,身體欠佳,但既然房屋已經贈與了他的外孫女,就不該出爾反爾,這樣會傷害親人間的感情,而作為子女及晚輩,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如果夫妻雙方對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有異議的,應在一年內及時提出變更或撤銷申請,如果超過一年甚至更久,在法律上很難得到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