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了,支付點違約金就行了?劉某 2015 年買了一套期房后又轉賣給他人,到了今年房子交付可以過戶的時候,發現房價漲了近 1 倍。劉某于是想到反悔,買房的人不干了,起訴到法院。劉某還打算交點違約金,打算"花小錢,賺大錢"。實際上這樣做可以嗎?現代快報記者獲悉,近日常州金壇區法院審理并判決了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另據了解,隨著房價上漲,這類賣房人反悔引起的糾紛案有增多的趨勢。
2015 年某房地產公司在金壇區開發一高檔樓盤,劉某貸款購買了一套 120 多㎡的期房,合同價款 60 多萬元,交房日期為 2017 年 4 月份。2016 年 5 月份,在中介公司的見證下,劉某將房子原價賣給了蔣某,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并約定如有違約,需要支付對方違約金 150000 元,蔣某當場支付了 50000 元定金。2017 年初,這套房子已滿足辦理房產登記的條件,而且該地段房產價格漲了近 1 倍。劉某的這套房子當初是 60 多萬元,差不多也漲到了 100 多萬元。
2017 年 4 月份,蔣某找到劉某要求其協助過戶時,劉某明確表示不愿繼續履行合同。多次溝通未果后,蔣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 150000 元違約金。
庭審中,劉某辯稱支付違約金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如果支付了違約金蔣某就不能要求自己繼續履行合同了,同時稱因為涉案房屋到目前為止還未領取產權證,違反《城市房屋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自己將 50000 元退還給蔣某,被告不應當承擔違約金。
法庭審理后認為,《城市房屋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旨在規范房屋交易管理,而非禁止交易關系,不應作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依據。本案原被告雙方房屋買賣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各方應認真履行。原告于房屋買賣協議簽訂的當日即支付 50000 元定金給被告,應視為已適當履行了該時間節點的付款義務。被告有明確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造成原告訴累,浪費了司法資源,同時為了懲戒失信行為,判令被告在限定日期內將房屋辦理在自己名下,之后再協助原告辦理產權變更事宜,同時支付 50000 元違約金。
針對該案,辦案法官介紹,隨著房價上漲,近期這類賣房人反悔被起訴到法院的案件增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之間訂立轉讓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該案中,法官從保護原告"信賴利益"出發,最終讓被告的如意算盤打的稀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