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張某以網購的農家自榨菜籽油是三無產品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退貨退款,并要求十倍懲罰性賠償。知假買假,直接以牟利為目的的購買能否獲賠呢?近日,吳江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認定上述購買行為系惡意行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6 年 10 月 12 日,張某從網店某店鋪購買了 5 桶農家自榨菜籽油,產品單價為 86 元 / 桶,訂單金額為 430 元。一個月后,張某以菜籽油是三無產品,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訴至法院,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
審理中,銷售者辯稱,菜籽油有正規的進貨渠道,散裝在網店鋪上出售,菜籽油上標注了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等信息,并非三無產品;其次,其對供貨商經營資質及菜籽油的食品安全標準盡到了審查義務;再者,張某大量購買菜籽油并以商品為三無產品為由,多次索取大額費用,在被拒絕后,又以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來威脅,張某的行為已超出一個普通消費者的認識,是明顯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生的特殊個體,其惡意購買行為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訴菜籽油外包裝上無任何標簽標識,無生產廠家名稱、地址,無生產日期、有效期,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銷售者進行上架銷售,其行為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應予支持。但因張某于 2016 年 10 月前后一段期間內在別的網店商家陸續購買了類似的農家自榨菜籽油多達 16 桶,且均以相同事由訴至法院,故法院認定其并非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涉案菜籽油,而是以牟利為目的的,因此不適用懲罰性賠償,故對于張某主張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張某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