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年,南通的馬某夫婦看上了一個帶車庫的房子,總共面積130多平米。談妥總價130萬元后,他們支付10萬定金。但由于沒能按約定的時間籌集到應付的房款,馬某夫婦請求房主張某夫婦能寬限幾天,但房主卻表示他們已違約,其有權沒收10萬定金并解除合同。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主張某夫婦雙倍返還購房定金20萬元。
據介紹,2015年12月3日,馬某夫婦與張某夫婦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房子是一套建筑面積135.4平方米的房屋帶車庫,總價是130萬元。雙方商定,馬某夫婦支付10萬元作購房定金,并于2015年12月22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支付73萬元,剩余公積金貸款45萬元到帳后再交付房子,并付清余款人民幣2萬。假如房主違約,雙倍退還已支付的定金;如買方違約,已支付的定金歸房主所有。
同日,馬某夫婦向張某夫婦支付定金10萬元。同年12月22日,馬某夫婦因籌集的73萬購房資金沒有完全到位,向張某夫婦請求給予幾天的寬限期,至 2015年12月30日,雙方共同辦理案涉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
張某夫婦表示不同意延遲付款,并稱馬某夫婦的違約系造成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其有權沒收定金并解除合同。此后幾天,馬某夫婦在籌集到73萬購房資金后,向張某夫婦請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遭到拒絕。
2015年12月30日,馬某夫婦等人到張某夫婦處要求過戶案涉房屋,雙方產生爭執,公安機關處警處理。張某夫婦稱,家中有老人要手術,先是表示要延遲半年到一年可以交付,馬某夫婦說可以等,但張某夫婦又說要拖一年到兩年才交付。在馬某夫婦提出異議后,張某夫婦最后明確表示暫不出售、不會出售涉案房屋。
多次催促無果,馬某夫婦一紙訴狀將張某夫婦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被告雙倍返還購房定金20萬元。
崇川區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夫婦于2015年12月22日未能按約履行的行為僅構成遲延履行,在合同未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該遲延履行尚未達到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張某夫婦對此具有適當容忍的義務,可追究其因遲延付款帶來的經濟損失,但不得單方解除合同沒收定金或拒絕履行。另一方面,從雙方溝通交流的情況來看,鑒于張某夫婦家中老人生病的特殊情況,馬某夫婦也同意協商并給予合理的履行限期。
而張某夫婦先答復推遲1-2年成交,后又答復不能確定履行時間甚至暫不出售、不會出售房屋,其行為已超出正當維權的界限,有違誠信,應當認定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遂判決解除合同,被告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張某夫婦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