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你被公司末位淘汰了!”——這是一句很殘酷的話,但是,對于很多上班族來說,這樣的殘酷卻無時無刻不伴隨著他們的職業生涯。殊不知,企業這樣做,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太倉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案件,遭遇“末位淘汰”的勞動者,最終獲得了2萬元賠償金。
2014年12月,石某進入某電器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28日。不料,2016年8月,該公司以石某“月度考核業績墊底”為由,解除了與石某的勞動合同。石某認為自己工作很賣力,公司將其“末位淘汰”違法,為此雙方產生爭議。因不服勞動仲裁裁決,電器公司將石某告上法庭。
為證明解除合法,電器公司當庭提供了公司的《營銷考核激勵制度》及會議簽到表、員工聲明等證據。電器公司表示末位淘汰已經寫入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在石某入職時不僅簽了相關的確認函,且雙方的勞動共同中也有約定。石某則認為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依據的考核制度與勞動法律法規相違背,且考核后公司未對其進行培訓或調崗而直接將其淘汰,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電器公司解除石某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和程序,屬違法解除,遂支持了石某要求電器公司支付賠償金2萬元的請求。
承辦法院介紹,所謂“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其企業戰略和具體目標,結合各個崗位的實際情況,設定一定的考核指標體系,以此指標體系為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的結果對排名靠后的員工進行淘汰的績效管理制度。但考核排在末位,并不必然等于不勝任工作,而且即便不勝任工作,法律也沒有賦予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排名末位的勞動者即使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為其提供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如果仍不勝任工作的,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