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午,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向社會公布今年以來查處危險駕駛案件相關情況,并發布5起典型案例,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牢記法律底線,安全文明出行。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全市公安交警部門共辦理危險駕駛案件408起,查處涉案人員408人。截止目前,已有333人被判處刑罰,其他案件正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從查處的危險駕駛罪類型來看,全部為醉酒駕駛案件。
案列1:今年4月14日,楊某某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與刁某某駕駛的蘇KN9561二輪摩托車在射陽湖鎮落潮村原小學處發生碰撞,導致刁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寶應縣交警大隊民警發現楊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
經檢驗,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309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楊某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寶應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案例2:今年4月7日,丁某醉酒后駕駛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二輪摩托車從高郵市郭集鎮孫巷一戶人家出發,經郭集路時,與前方掉頭的由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
警方接警后發現丁某涉嫌酒駕,依法對丁某進行呼氣酒精檢測,但丁某拒不配合,便將丁某強行帶至醫院進行抽血。在此過程中,被告人丁某抗拒執法,致民警手指關節損傷,經鑒定,民警傷勢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
經對丁某血液送醫院檢測,丁某酒精含量為253.9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后丁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妨礙公務罪,被高郵市人民法院批準逮捕。
案例3:今年03月29日15時左右,韓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邗江南路高架橋下(中德輸送公司北側),與在邗江南路高架橋下(中德輸送公司北側)的蔣某某發生碰撞,致蔣某某受傷。
民警到達現場后韓某某逃跑出約300米左右被控制。期間以韓某某同事侯某某為首的4 人對處警民警推搡、毆打,阻礙民警執法,幫助韓某某逃跑未遂(韓某某、侯某某在明知交警執法時多次推搡、阻礙執行職務,涉嫌妨害公務,兩人分別被開發區分局揚子津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經血檢,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9.9mg/100mL韓某某因危險駕駛罪,被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案例4:今年1月28日19時11分左右,張某駕駛小型面包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邗江區汊河街道運西路戚橋高架橋東側路段時,與前方同方向步行的仇某發生碰撞致其重傷后駕車逃離現場。邗江交警大隊經過現場勘察,調查走訪,很快鎖定嫌疑車輛,并敦促駕駛人張某于當日23時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檢測其體內血液的酒精含量達到了醉駕標準(97.1mg/100ml),且張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認定張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4月25日,被告人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邗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刑事處罰。
案例5:今年2月27日21時10分左右,揚州市交警四大隊民警在支隊酒駕整治統一行動中發現郭某某(女)駕駛蘇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萬福西路漕河崗時,口中有酒味,經吹氣酒精測試,結果為82mg/100ml,由于已達醉酒標準,民警遂將其帶至惠民醫院抽血取樣。
3月6日,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檢測出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1.6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4月17日,經邗江區人民法院判決,郭某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
警方提醒:
遵守安全行車“揚州規矩”
嚴重超速、超員,醉酒駕駛、追逐競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將嚴重威脅駕駛員自身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廣大交通參與者不可觸碰的法律底線。
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提醒,希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深刻認識到危險駕駛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遵守安全行車“揚州規矩”,拒絕危險駕駛,安全文明出行。全省公安交警部門將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大執法管控力度,從嚴查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