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熟市便民服務中心收到了一份市民投訴。該市民此前在四號橋的炫雅理發店充值辦理了一張會員卡。前陣子這家理發店關門了,門上貼了通知,稱會員可前往招商西路某理發店消費。但是當這位市民前往店中消費時,卻被告知原卡只能在這家店里消費兩次,由于卡中余額較多,投訴者覺得兩次無法用完,要求店家退款。最終通過相關部門協調,店方同意消費者在店內繼續使用會員卡。
近年來,常熟每年都會發生不少與購物卡相關的糾紛。今年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就預付卡、記次卡等購物卡發行、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但是條例實行后,依然有不少市民因為不了解相關內容,在購物卡的辦理和使用上吃了虧。
1美容美發小型餐飲成糾紛重災區
市商務局市場秩序科科長唐文東介紹說,目前預付卡、消費卡等購物卡越來越被市民所接受,很多市民都辦理過不同種類的消費卡,但是其中存在不少問題。就他們受理的投訴來看,常出現的情況之一是店家因為經營不善突然關門消失,消費者手中購物卡無法兌現使用,“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水果店、蛋糕店、奶茶店等小型飲食店里,有的店家會在關門前發布公告,但是僅僅在店堂里發布,時間也短,很多消費者不會看到。”
此外,美容美發店辦理的預付卡也是出現消費糾紛的重災區,“目前全國各地都有這方面的糾紛情況出現。就相關報道和我們遇到的案例來看,那些產生糾紛的店家大多運行著一種帶有欺詐性質的商業模式。比如,同一個老板,通過不同名字注冊不同的工商營業執照。向消費者推銷預付卡后,營業一段時間就換店面或者重新裝修,換一本營業執照繼續經營。老店消費者來新店消費,店家認可老卡,但是會有附加條件,比如不享受優惠或是要繼續充值,也可能會限制老卡的消費次數,通過這種模式讓消費者繼續充值。”此外,還有就是健身房辦理的健身卡,因有效期限制、關店等原因出現糾紛也較多。
2個體戶售預付卡金額不超一千
針對這類情況,此前商務部曾出臺過部門規章進行規范。對于發卡企業的條件、使用章程、購卡協議等方面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據唐文東介紹,該管理辦法中要求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不過這個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主要為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目前,市民遇到的購物卡糾紛,大都是個體經營戶發放的購物卡。
對此,今年7月起實施的《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就預付卡、記次卡等購物卡發行、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自條例實行以來,市商務局已經接到購物卡相關投訴60多起。對此,唐文東介紹說,此次《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對于購物卡的發行、履行合同等方面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比如和大家生活密切相關的美容美發店、蛋糕店、水果店等個體戶,推出購物卡時,單張限額就不能超過一千元。如果超過這個額度,大家就可以向我們進行舉報。還有商戶停業或者搬遷前,只要客戶留下過聯系方式,就必須主動聯系對方進行告知,如果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告知,這被定性為欺詐行為,市民也可以進行投訴。”
3理性消費謹慎辦理購物卡
商家在購物卡發行使用上違反了規定,條例中也對懲罰內容提出了具體規定,唐文東介紹說:“條例里面第六十四條就明確規定,經營者如果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行超過規定限額預付卡,或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履行退款義務的,由我們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此,唐文東希望市民在辦理購物卡時,要格外謹慎一些,“很多商家都會用優惠等手段,鼓勵消費者辦理購物卡。市民在這個時候要充分考慮到其中的風險,畢竟出現糾紛后,不但自己感覺不愉快,而且處理也需要時間,需要消費者投入自己很多的精力。所以盡量不辦理購物卡,做到理性消費。”
4停業搬遷須提前一個月通知
條例中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含其他預收款憑證)的,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中,個體工商戶需要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單張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經營者應當對其發放的單用途預付卡向消費者提供擔保。鼓勵經營者在商業銀行開立預付卡資金存管賬戶,在經營場所定期公示預付卡資金總量和使用情況。經營者應當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關資料,方便消費者查詢、復制;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畢后兩年。
第二十八條中則明確,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并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按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