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清楚購車流程,張某買車時委托他人代為操辦,買了一部22萬余元的轎車,結果自己連新車的面都沒見著,愛車就被“受托人”提走使用,不知去向。近日,張某為此狀告4S店,要求退款。不過,現代快報記者從蘇州市吳中法院了解到,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6年4月19日,張某在某4S店購買了一輛轎車,并支付了購車款。此后,張某為該車購買了保險,上了車牌,車輛登記在張某名下。但時隔4個月后,張某卻報警稱他購買的汽車被別人提走。調查表明,這輛車目前已被使用,并有多條違章信息。
自己買的車,為何會被他人提走,這是怎么一回事?
原來,張某在買車前夕,通過QQ認識了網友李某。李某自稱認識4S店內部人員,可以幫助張某購車。由于從未買過車,不清楚流程,張某將購車事宜交給李某幫著操辦。張某交給4S店1000元購車定金,另外交給李某1萬多元,還向李某的一個朋友借了10萬余元由李某付給4S店,另外13萬余元張某通過貸款付給4S店。手續辦妥后,張某聽從李某建議沒有立即提車。幾天后,李某自行提了車,出于信任,張某同意將車先放在李某處。但不久后,張某就聯系不上李某了,到4S店交涉,他們稱不是自己的責任。
無奈之下,張某以車輛未交付為由,將4S店告上吳中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的車輛買賣關系,要求4S店返還購車款22萬余元。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4S店稱其已將車輛交付張某,張某不予認可,稱車輛被李某提走,但張某確認購車事宜均是由李某操辦。由此,即使張某未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李某辦理購車事宜,4S店也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權處理購車事宜。即使是李某一人向4S店提的車,但張某知曉后并未提出異議,亦允許李某使用涉案車輛。綜上所述,法院認定4S 店已將涉案車輛交付給張某。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為避免出現本案中的情況,委托他人代辦購車等事宜時,應出具書面委托書,寫明委托人、受托人、具體委托權限等內容,防止受托人“越權”造成委托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