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人們的思想觀念正發生巨大轉變,訂立遺囑成很多人交代身后事的重要方式。蘇城公證處的統計數據顯示,2018年第一季度辦理遺囑公證185件,同比增長54%。
據蘇城公證處相關人員介紹,他們在日常辦理遺囑公證的過程中發現,不少市民對遺囑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時間與遺囑的法定形式等方面仍存在認識誤區。前段時間,他們特別推出了立遺囑“八項須知”,普及遺囑訂立的相關知識。具體內容包括:遺囑的法定形式、遺囑處分的財產、如何看待多份遺囑等。
特別提醒,市民在訂立遺囑前,要了解相關的法律。對財產的處分,須經過深思熟慮,切莫在不完全知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草率地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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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的法定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囑訂立的五種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危機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以及公證遺囑,均受法律保護,遺囑并非經過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立遺囑人應當神智清晰,具備真實地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三、遺囑處分的財產,應為遺囑人個人所有。其中,如果有其他共有人的遺產尚未分割的,立遺囑人僅能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
四、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
五、 如遺囑將財產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立遺囑人死亡、遺囑開始生效后,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六、遺囑生效前,遺囑人可依法變更或撤銷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并到公證處辦理撤銷。
七、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其中,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
八、立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致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蘇報融媒記者 管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