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3日)上午,吳中區人民法院相應吳中區防范非法集資集中宣傳月的要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該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審理情況及五起典型案例。此次發布會旨在強化公眾的風險意識,提高防范能力,引導大家自覺遠離和抵制非法集資,從源頭上遏制非法集資案件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據了解,2014年至2017年,吳中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10件,2018年截至目前已收案7件,收案數量增幅較快。已結案件中,涉案金額突破億元的有3件,其中數額最大的達到4.2億元。
附錄:吳中法院受理相關案件的涉案金額統計
案件 涉案金額
沈巍巍等四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4.24億元
汪傳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1370.5萬元
范立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981.1萬元
王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741.5萬
陳震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2億元 (其中銷售商鋪使用權2.6億元)
董書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 1.334864億元
張淑范、印榮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894.65萬元
顔統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110萬元
王蓮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444.09萬元
郁雪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577.13萬元
武金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473萬元
吳中法院刑庭副庭長吳婉瑾介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群眾手中大量閑散資金渴望穩定、高收益的投資渠道,又缺乏投資知識,而犯罪分子向投資者許諾高額的固定收益,使投資者認為既可以得到高額投資回報,又不必承擔投資失敗的風險,因而踴躍投入資金。
此類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他人投入本金換取高息;二是公司化運作,為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欺騙性很強;三是線上線下結合,輻射面更廣;四是犯罪手法升級換代,理財化特征明顯;五是中老年群體為主要受害對象,輕信虛假宣傳;五是追贓難度大,投資人往往損失慘重。
庭審:委托理財卷走52人473萬
今天,吳中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武某為募集資金,在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先后成立深圳紅石財富有限公司,并在南昌、蘇州均成立分公司,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以開采礦山、擴大生產為名,通過組織培訓、安排團隊經理及業務員散發傳單等方式,承諾支付年息12%-20%的投資回報,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向52名社會公眾吸收存款473萬元,向投資人返還利息221065.1元,造成損失4508934.9元。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武某采用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共計47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吳婉瑾提醒大家,拒絕高利誘惑,遠離非法集資,珍惜自己來之不易的財產。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任何承諾“高息”“高額回報”的項目都不可信,面對高額利息誘惑,應當保持理性,冷靜分析,不要掉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的陷阱。
附錄:非法集資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沈某等四人開設購物網站、利用“購物返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被告人沈某等四人于2011年成立聯購網絡科技公司并創建“百家和”購物網站。通過在網站上張貼公告、發放紙質宣傳資料等手段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消費=存錢=免費”、“消費200即可參加返利,每200為一個返利權、最高可返200”的消費理念,并在全國各地發展代理商、加盟商家、會員。為維持公司的持續運作,四被告人先后采用浮動返利、固定返利模式經營網站。具體方式為會員在加盟商家或百家和網站上消費,后商家根據訂單金額,上繳消費金額的10%-15%至聯購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會員每消費滿200元即獲得一個返利權。因受“最高能實現全部消費返利”的誘惑,在聯購公司經營期間,出現了大量會員不實際購物,與商家協商訂立虛假訂單后直接將 “推廣費”繳納至聯購公司參與返利的情況(以10000元訂單為例,在0.28固定返利期間,提交10000元的虛假訂單,會員只需交納1000元讓商家匯至聯購公司,即獲得50個返利權,次日起每日獲得返利14元,至返利第72天,則投入的1000元已全部返還,接下來的返利就屬于額外的收入,且按照網站的對外宣傳最終能獲得10000元的返利)。經審計,在聯購公司經營期間共吸收資金合計人民幣4.24億元,已支付會員的消費返利合計2.42億元。
吳中法院審理后認為:設立購物返利網站,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消費200、最高可返200”、“消費=存錢=免費”的理念,吸引消費者至網站消費享受返利,在網站無其他經營收入的情況下,該種經營模式得以持續運作的途徑即不斷吸引消費者進入購物網站消費,用后期消費者投入的資金來支付前期消費者的返利,該種經營模式系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例二:被告人陳某利用“銷售商鋪使用權后包租、到期回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2年由被告人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大地置業公司為償付多家銀行、小貸公司、民間借貸的本息,在“世界綢都”部分房產已被銷售,其余房產均被設定抵押權的情況下,委托營銷單位對外銷售“世界綢都”商鋪的使用權。具體方式為將“世界綢都”地下商鋪及一至五層在未實際分割的情況下在圖紙上劃分成二千余戶小商鋪,采用打電話、發短信、發放宣傳冊等途徑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宣傳購買“世界綢都”商鋪使用權是“保租、回購、高收益、零風險”的投資。營銷期間由大地置業公司與客戶簽訂《商鋪權益轉讓合同》,同日客戶與銀聯達公司(大地公司關聯公司)簽訂《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將小商鋪委托銀聯達公司使用或租賃,在委托期限內,銀聯達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每年向客戶支付收益;同時再簽訂兩份擔保合同,由信聯公司(大地置業關聯公司)承擔大地置業公司、銀聯達公司與商戶簽約合同的保證責任。大地置業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共出售小商鋪權益979戶,吸收900余人的資金共計2.6億余元。上述資金均被用于歸還大地置業公司對外借款的本息。案發前,大地置業公司僅支付給小商戶收益3千余萬元。
吳中法院審理后認為:將未實際分割的商鋪的使用權進行銷售,再與買受人約定包租、到期回購,此類合同中商鋪使用權的買受者無法實際執掌商鋪,購買的使用權形同虛設。商鋪使用權銷售者實則利用銷售使用權吸收資金,承諾的支付租金、到期回購的本質即吸收資金后的“還本付息”,該種經營模式系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例三:被告人顏某搭建“ P2P網絡借貸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被告人顏某系蘇州鑫澤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顏某為籌集資金,招募工作人員,利用設立網絡融資平臺,對外宣傳提供P2P網絡借款居間服務,承諾到期還本并支付高額利息及獎勵,共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2110余萬元,至案發已返還本息1400余萬元,造成損失900余萬元。
吳中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顏某采用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110余萬元,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例四:被告人印某以投資“柱狀蘋果樹項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張某系蘇州三迪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人。該中心成立后,張某為籌集資金,招募被告人印某等工作人員,以印某負責人,以播放視頻資料、發放宣傳資料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宣傳柱狀蘋果樹是一項新型、高回報的農業科技項目,承諾按月支付2-5%的收益,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間蘇州三迪投資中心共向235名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合計人民幣1081萬元,支付上述人員收益合計186.35萬元,造成損失894.65 萬元。
吳中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印某作為蘇州三迪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企業)總經理,采用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108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馬俐 劉軼臣 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