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今天上午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雪珍對《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做了介紹。

| 進一步健全養犬綜合治理機制
新《條例》在強化落實政府及其公安等部門的職責,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注重社會各方協同參與,加強宣傳和舉報監督等方面,作出了相應具體規定。
其中第四條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等相關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構;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科學養犬的集中宣傳和養犬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條明確: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養犬監督管理工作,畜牧獸醫、城管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養犬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明確:居(村)委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應當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注重強化落實動物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新《條例》將飼養犬只實施動物狂犬病強制免疫作為一項基本制度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對犬只強制免疫的內容、期限等具體操作規范要求,以及先免疫后登記,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
新《條例》特別強調“犬只犬齡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犬只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獸醫部門印發的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取得養犬登記證。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齡超過四個月的犬只。”

| 養犬重點管理區實行一戶限養一犬制度
由于我市空間資源有限,對養犬實行從嚴管理,特別是對重點管理區實行犬只限養,對于有效控制犬只數量,積極防止犬只傷人擾民,切實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是很有必要的。為此,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內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辦理登記的,可以繼續飼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內個人飼養的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 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鑒于大型犬、烈性犬客觀上會對市民,特別是老年人和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響,同時,為了積極防范、有效遏制大型犬、烈性犬傷人事件的發生,新《條例》在原法規規定重點管理區范圍內的個人禁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到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個人都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同時,為了使大型犬的界定標準更加科學合理可行,符合社會實情,便于實施推行,新《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大型犬只的標準和烈性犬只的品種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相關行業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 進一步從嚴規范養犬行為
加強和落實對養犬人的行為規范要求,是養犬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也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內容。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并借鑒吸收外地經驗做法,新《條例》在這方面進一步作了較為詳細并嚴格的規定。
一是按照“養犬的底線應該是不妨礙他人,不傷及他人”的原則,在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的首條即第十九條就開宗明義規定“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污染環境,不得損壞公共設施,做到依法、文明、科學養犬。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二是為了有效防止犬只擾民或傷人,對養犬個人攜犬外出的,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一點五米以內的牽引帶牽領,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
三是考慮到電梯空間密閉且狹窄,為防止犬只傷人擾民,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專門規定“乘坐電梯避開高峰時間,并采取懷抱、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動避讓他人”。
四是針對犬只與機動車發生碰撞致死情形處理,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養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有效約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犬只傷亡責任由養犬人自負。”
| 嚴禁攜帶犬只進入相關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
新《條例》對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作了較為嚴格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飯店、園林、封閉式公園、健身步道、機關、學校、幼兒園、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養老院、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候車(機、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購物中心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上述單位、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主決定其經營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或者附條件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或者附條件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標識。”
第三款強調“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人力三輪車的,應當征得司駕人員的同意。”同時,第五款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遛犬場所,并設置明顯標識。”
第六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或者管理規約,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居住區可以設立專門遛犬場所,并設置明顯標識。”
| 著力保障無害化處理和犬只收容設施建設
為了積極防范犬只疫情風險,切實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并向社會公布。犬只在飼養、診療或者收留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和犬只收留場所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尸送至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拋棄。”
同時,為了杜絕、減少流浪犬對市民的傷害、影響,一是新《條例》第五條要求公安機關“捕捉走失、無主犬只,收容犬只,撲滅狂犬”;二是第二十六條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實際需要建設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犬舍面積平均每條犬只一般不少于二平方米。”
| 依法加大養犬擾民傷人懲治力度
犬吠擾民和犬只傷人是此次養犬管理立法過程中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關注度最高、呼聲最大、反映最強烈的兩大問題。據此,新《條例》依法加大了對犬吠擾民和犬只傷人的處罰力度,第三十四條規定,養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罰款后仍不改正的,沒收犬只,注銷養犬登記,對養犬人二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第三十六條規定“養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有效約束犬只,致使犬只傷害他人二次以上或者一次傷害二人以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注銷養犬登記,并對養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為了加大懲處遺棄犬只行為,切實有效防治流浪犬,新《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遺棄犬只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遺棄的犬只,注銷養犬登記,對違法行為人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有二次以上遺棄犬只記錄的,對違法行為人終生不予辦理養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