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2日),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通知,決定對《蘇州市房地產經紀與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及《蘇州市房地產經紀信用評價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和《標準》)的部分條款做出調整和修改,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服務人員市場行為,增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服務人員的信用意識,提高行業誠信度和服務水平。
與舊的《辦法》和《標準》相比,此次施行的新《辦法》和《標準》,從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不見面審核,強化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人員的誠信管理,實現從管人、管事、管行為轉向管平臺、管數據、管信用,構建行業長效管理機制等方面作了修訂,涉及政策依據、蘇州市房地產經紀與信用管理平臺的優化升級、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審核不見面、信用評定內容更趨于合理化和可操作性等主要內容:
一、第一條(目的和依據):增加《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
二、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信息管理:增加關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信息采集,使用蘇州市房地產經紀與信用管理服務平臺規定。

三、對房地產經紀服務評價管理:增加房地產經紀服務評價,經紀服務人員包含執業人員(持證服務人員)和從業人員(未持證服務人員)。
四、將信用評價周期修改為2年,對上個周期房地產經紀機構累計的信用信息通過加分、扣分管理評出信用等級。

五、第十一條(信用等級劃分及確定):在原A級(信用優秀)、B級(信用合格)、C級(失信警告)的三個等級的基礎上,增加失信列為D級(失信),共設定為四個等級。
六、補充增加若干重大失信行為的條款:為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樓盤提供代理服務;不配合管理部門調查取證;拒不執行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為群租提供租賃居間服務或提供群租服務的經營行為;提供首付貸服務的。

七、增加關于未參加評價申報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處理規定,一個評價周期內經紀機構未按要求申報評價材料參與信用評價,信用等級以C級等次公示,下一個評價周期初始分降5分;連續2個評價周期未參加評價,列入異常機構名錄,凍結網上簽約資格。另外,列入C級以下等次經紀機構,各區域主管部門應重點監管并限制部分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