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六次挪用鎮屬集體公司公款,每次均超500萬元;同時,將500萬元公款占為己有,陸續用于購買理財產品、商品房及歸還個人商品房貸款等。日前,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陸巧男挪用公款、貪污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陸巧男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十萬元。
前年12月,中共蘇州市相城區委巡察組在巡察期間,發現蘇州市相城區望亭鎮人民政府經濟管理辦公室原副主任、財務中心原負責人陸巧男存在經濟問題,遂向監察委移送,監察委遂立案偵查。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2014年,陸巧男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負責鎮屬集體公司財務管理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將鎮屬集體公司賬戶內500萬元
資金轉入其個人或親屬賬戶內,
占為己有,陸續用于購買理財、商
品房及歸還個人商品房貸款等。
前年12月,巡察組發現問題后,相關部門核查發現,鎮屬集體公司與其他公司往來款存在數百萬元差額。陸巧男明知其中有500萬元已被其挪用至個人賬戶謀利,為達到非法占有該款項的目的,仍以記賬科目錯誤需要調整為由,指使工作人員將上述公司之間的往來虧空虛假平賬,從而隱瞞了其中的500萬元被其個人非法占有的事實,涉嫌貪污犯罪。去年4月、5月期間,陸巧男為進一步掩蓋其非法占有該筆款項的事實,將其存放于上海某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先后多次轉移至其多名親屬及其本人其他銀行賬戶內,直至案發。
經查,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陸巧男為幫助其親屬、某擔保公司股東及總經理肖某某(另案處理)應對上級對于擔保公司銀行基本戶保證金余額的月度檢查,與肖某某共謀,擅自開具轉賬支票,6次挪用鎮屬集體公司公款供該擔保公司使用,每次均超500萬元,隨后在5日內歸還,單筆挪用的最高數額為1800萬元。
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調查機關當時還未掌握的罪行。其家屬在審查起訴期間,主動退出贓款500萬元,暫扣于蘇州市相城區監察委員會。陸巧男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后,認定被告人陸巧男的犯罪行為,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經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