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每個人都很熟悉,而朋友圈更是成為了人們分享生活點滴、心情隨想的一個重要平臺。
然而,由于其公開性,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內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發侵權。
近日,重慶合川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法院經審理認為,皮某擅自在微信上公開發布柳某照片,并配關于柳某隱私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導致柳某名譽受到損害,需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發朋友圈謾罵構成名譽侵權”在今日登上微博熱搜榜,引發熱議。

看蘇州記者采訪了路人小伙伴,看看他們對此是什么看法呢?
對于這項法律法規,有小伙伴覺得是很正常,就應該有相關的規定出臺;而有些小伙伴則表示不知道有這項法律法規,覺得自己的朋友圈就應該要自己做主。
那么看蘇州記者今日聯系了江蘇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業務委員會主任、江蘇天賢律師事務所主任任潔,看看她是怎么說的呢?
如今微信使用頻繁,我們日常使用時,免不了發幾條朋友圈。
任潔律師告訴我們,在日常使用朋友圈時,要注意: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使用朋友圈時,主觀上不要帶有惡意,客觀上也不要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如上傳他人照片、揭露他人隱私、辱罵、侮辱等,這些都會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依據,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