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無業多年,沒有任何收入來源,離婚后自己和孩子都依靠母親的退休工資維持基本生活,且對外尚有10萬元欠款未清償。如此窘迫的狀況,可以成為兒子拒絕對父親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嗎?日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小張自2019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老張贍養費1000元。
“之前斷斷續續打過幾份工,后來由于身體不好,從2012年開始就沒有再上班,蝸居在母親家中養病,社保也停掉了。”庭審中,被告小張拿出病歷證明自己患有腎炎,“我和妻子也離掉了,母親的家實際上還是舅舅的房子。”據他陳述,失業后,自己和女兒的生活全靠母親的退休金維持,“因為我是自己辭職的,所以沒有失業補助金,目前的狀況就是只能吃口飯,有個地方住。除非是藥沒了,我母親也不會拿錢給我的。”
原告老張今年69歲,20年前和小張的母親離婚后便獨自居住。“現年事已高,沒有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生活困難并惡疾纏身,每月只能依靠政府補貼的530元維持生活,無錢治療疾病,所以將兒子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小張辯稱,其作為原告的兒子,有義務也有責任要贍養原告。“但我確實沒有任何收入來源,沒能力履行贍養原告的義務,且因經營不善,尚有欠款10萬元未清償。”
經查,小張系老張唯一的兒子,且老張與小張的母親辦理離婚手續,是在小張成年后。原告現經醫院診斷為腰間盤突出并下肢不全癱、腎病綜合癥。小張與前妻2000年結婚,次年生下女兒,后二人于2009年協議離婚,女兒一開始由父親撫養,后因小張沒有撫養能力,2013年經法院主持調解,將女兒變更由母親撫養。又查明,2018年9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小張歸還案外人王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逾期利息。因其未歸還上述欠款,目前本案被告小張已經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被告小張主張自己沒有能力履行經濟上的贍養義務,但其并未喪失勞動能力,可以通過從事自身勞動能力范圍內的工作獲得報酬。”本案承辦人補充說,即便有負債,亦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抗辯理由。本案中,被告系原告唯一的兒子,應對原告盡到贍養義務。原告已年近七旬,身患疾病,沒有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結合原告實際情況以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于情有理,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文化傳統,是每個子女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因此,即使被告小張在庭審中主張沒有能力履行經濟上的贍養義務,但其并未喪失勞動能力,可以通過從事自身勞動能力范圍內的工作獲得報酬;即便有負債亦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抗辯理由。本案中,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被贍養人的實際情況予以綜合考量,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1000元,既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考慮了被告的實際履行能力。(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楊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