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區一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被重復起訴兩次且經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后,第三次重新起訴卻被改判。基于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和相同的訴訟請求第三次起訴卻被重新審理后改判,當事人對于法院的判決不禁疑竇叢生。
北京大興區北臧村鎮梨園村村民劉書記,因數年前與承租人楊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引發糾紛。楊某提起的合同糾紛案,雙方牽扯數年,原本已經結束的案件,對方卻基于同一事實再三起訴。劉書記深陷訴訟泥潭之中。令他不解的是,為什么法院對于一個案子要審判三次,而且前兩次結果對其有利,最后一次結果卻對其不利。
2008年8月,劉書記和韓國新工土建株式會社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由樸某植將其承租北臧村鎮皮各莊三村、皮各莊二村、梨園村土地共計338畝轉租給被告劉書記。劉書記承租上述土地后,作為合同甲方將其中的部分土地轉租給楊某(合同乙方),雙方于2011年9月1日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劉書記將原韓國新工土建株式會社承包的位于北京市大興區北臧村鎮皮各莊二村,皮各莊三村、梨園村權屬的沙荒地44.6畝轉租給乙方,供乙方生產、倉儲、居住、養殖等經營活動。租賃期限從2011年9月4日起至2048年9月4日止,租賃期為37年,土地租金共計1338萬元整。合同約定,楊某向劉書記支付300萬元人民幣后,合同正式生效,楊某可進場對廠區進行規劃并使用。劉書記協助楊某協調周邊關系以及辦理經營建設過程中的相關手續。2012年10月13日,劉書記、楊某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楊某分次分批以現金、支票或以混凝土抵賬的方式支付劉書記租金。
早在三年前被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在履行租賃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楊某的外欠款不能及時收回,導致楊某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劉書記租金,雙方發生糾紛,楊某于2015年將劉書記起訴至大興法院。
大興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楊某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從事生產、倉儲、居住。該合同所涉及的土地性質為農村土地,未經相關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轉為建設用地,該合同的約定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因此,法院依法確認該合同無效。
一審判決作出后,劉書記和楊某均認可判決結果,沒有提起上訴,大興法院的判決產生法律效力。
再次起訴仍被駁回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原本案件已經平息,但另劉書記想不到的是,2017年楊某再次向大興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書記支付支付房屋及附屬設施拆遷補償款、停產停業補助費用及違約金共計3000余萬元。
大興區法院認為:本案中楊某與劉書記于2011年9月1日簽署的《土地租賃合同》已經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0768號生效判決確認無效。
楊某基于合同無效主張劉書記支付其房屋及附屬設施拆遷補償款,因楊某不能證明房屋及附屬設施拆遷補償款即為基于合同無效給其造成的損失,且亦不能證明劉書記已實際取得涉案房屋萬、附屬設施拆遷補償款等事實,故審法院對楊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未予支持正確。另,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楊某依據《土地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主張劉書記支付其停產停業補助費用、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亦缺乏依據。故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楊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第三次提起訴訟相同理由卻被法院支持
2019年,劉書記剛剛拿到勝訴判決書,緊接著就是一張傳票。劉書記一看,居然又是楊某的起訴狀。
劉書記認為,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楊某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2015年,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經法院判決確認為無效,雙方均未上訴。2017年,楊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財產損失,涉案標的物為同一地塊,經法院審理后,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楊某以同一事實和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訴至法院,屬于重復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且,劉書記無侵犯楊某任何財產的故意和行為,故不同意楊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歷次訴訟均未對地上物做出處理,本案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楊某與劉書記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本案中,劉書記應承擔主要責任。故劉書記應賠償楊某財產損失1000萬元。
是否構成“一事不再理”?
劉書記認為,本案屬于“一事不再理”,法院不應再次審理。在本案之前,劉書記和楊某之間有兩起訴訟。第一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此后,2017年,楊某以同樣的案由再次起訴,要求賠償補償款、停業款等。對于該案,經審理,一審法院一審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該判決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雖然前案案由為合同糾紛,本案案由為侵權糾紛,但兩案對比,無論是基于合同的“損失”或者是侵權的“損失”,均系基于雙方簽訂合同無效情況下的“損失”,系基于同一事實且系同一內容與性質。兩個案件的“財產損失”是涉案地塊的地上建筑物的財產損失,這一點是不變的。
另外,楊某在2017年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與此次訴訟“侵權糾紛”的案由雖然不同,但兩案訴訟主體完全一致,請求權均來自于其主張的雙方間合同無效這一法律事實,且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兩案完全相同。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對于該案的理解錯誤,錯誤認定本案未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法律原則,進而對本案進行實體處理,一審法院的處理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據了解,目前該案已經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劉書記表示,希望二審法院能夠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