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圖書和動畫片一經推出就大受好評,榮獲了眾多獎項,其中的角色名稱和涉案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據此,原告享有“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知名角色名稱權及涉案商標馳名商標權,并享有《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系列圖書、動畫片及“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的人物形象著作權。
原告經調查發現,京東公司經營的京東商城上有大頭兒子公司授權生產銷售的“卡通拼圖”商品,該商品上的“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標志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標馳名商標權,商品上的“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標志和卡通拼圖形象分別侵犯了原告的知名角色名稱權和人物形象著作權,該商品上有關“大頭兒子”一家人的小故事作品侵犯了原告《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圖書及動畫片劇本著作權。
同時,大頭兒子公司的官方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官方網站上顯示的相關標志、圖案、故事等亦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此外,大頭兒子公司的企業名稱還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標馳名商標權和知名角色名稱權,容易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于此,原告請求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判令京東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涉案拼圖產品;判令大頭兒子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侵權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100萬元,以及在其官方微信、微博、官網和《中國知識產權報》、《人民法院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