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昌朋律師事務所的郭巖律師告訴荔枝新聞,此案中的涉案商家或面臨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將根據銷售金額追究其刑事責任。”郭巖表示,由于本案涉案金額不菲,犯罪嫌疑人系已構成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罪,或將面臨三年以下的刑事處罰。他同時提出,作為監管方的拼多多平臺由于監管不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針對屢見不鮮的拼多多售假問題,江蘇消保委投訴部傅錚從消費者維權角度給出建議。她指出,在面對此類糾紛時,消費者可根據《食品安全法》或者是《消法》中假一賠十和假一賠三的這種懲罰性賠償,來讓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拼多多平臺也有義務聯系爭議商家,建立暢通機制,去幫助消費者維權。